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43號
TCEV,107,中補,143,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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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江茂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載儒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9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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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