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06號
TCEV,107,中補,106,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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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曹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翠評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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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