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張智賢
被 告 詹文雄
劉育菁
上列當事人間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迄未遵期提出寶固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過院,又被告劉育菁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後即民國107年1月25日方提出答辯狀為相關辯解,是本件尚有相關事證亟待查證,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3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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