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125號
TCEV,107,中小,125,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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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朱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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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