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訴字,106年度,15號
TCEV,106,中訴,15,2018021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訴字第1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   告 滾裝船採購股份有限公司(RORO PROCUREMENT COR
兼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被   告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訴訟代理人 賴進淵」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滾裝船採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