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661號
TCEV,106,中簡,3661,201802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
上訴人 洪嘉謙
    洪嘉穗
    賈毓閩
    張蘭馨
    朱原申
    蕭少琳
    林鶯鶯
    陳素蓮
    張慧芬
    張佩鈺
    何怡珍
    許曾英蘭
    蔡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天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除上訴人蔡志仁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
外,其餘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均為20700元,是上訴人各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