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
上訴人 洪嘉謙
洪嘉穗
賈毓閩
張蘭馨
朱原申
蕭少琳
林鶯鶯
陳素蓮
張慧芬
張佩鈺
何怡珍
許曾英蘭
蔡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天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除上訴人蔡志仁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
外,其餘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均為20700元,是上訴人各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