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2474號
TCEV,106,中簡,2474,201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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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74號
上 訴 人 張月雀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張慶重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裁
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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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