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2360號
TCEV,106,中簡,2360,2018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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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詩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沛妍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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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