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莉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13元(即50萬元-400,287元
),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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