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3601號
TCEV,106,中小,3601,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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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601號
原   告 林弘鈞
被   告 孟煒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5日在台中市○區○○路 000號7-11便利商店匯款新台幣(下同)15,000元予被告, 復於106年7月24日在台中市○區○○路00號郵局轉帳15,000 元予被告,共計借款30,000元予被告,被告迄未清償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對話紀錄、存摺、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及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影本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由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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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