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高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
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元,惟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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