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06年度,5761號
TCEV,106,中司調,5761,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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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5761號
聲 請 人 蕭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碧櫻林碧資、林碧雲、林碧媛林育汝
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 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 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280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發函命聲請人於 文到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 1月12日寄存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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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