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7年度,31號
CPEV,107,竹東簡,31,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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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高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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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