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3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被 告 高春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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