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6年度,96號
CPEV,106,竹東簡,96,2018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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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96號
原   告 徐婉筑
訴訟代理人 李竟壕
      徐玉銘
      林蓉善
被   告 徐文達
法定代理人 劉蘭嬌
訴訟代理人 徐永展
被   告 范徐春妹
      劉嘉銘
      官振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田蘭香  住新竹縣○○鎮○○路0號
被   告 官振隆  住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
      官雪琴  住桃園市復興區華陵里3鄰嘎拉賀25之1
            號
           居新竹縣○○鎮○○路0號
      官素琴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4樓
      官譽琴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0號
      徐德清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許吉勝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樓
      許勤英  住同上
      許雪嫦  住新竹縣○○鄉○○街000巷00弄00號
      徐永銹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13樓
      彭銀珠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
      李詩龍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李詩輝  住同上
      李詩武  住同上
      李月華  住同上
      李瑞琴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李雨芳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徐正妹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李傳俊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徐德章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徐德廷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徐德森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徐文達范徐春妹劉嘉銘官振興官振隆官雪琴官素琴官譽琴應就被繼承人徐添振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1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5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徐德清許吉勝許勤英許雪嫦徐永銹彭銀珠李傳俊李詩龍李詩輝李詩武李瑞琴李月華李雨芳徐正妹應就被繼承人徐添進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1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5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新竹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7 款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請將兩造共有坐落橫山鄉沙 坑壹段543 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地目旱、面積:616.76 平方公尺之土地准於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A 部分 面積370 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獨所有;如附圖所示B 部分面 積246.7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等人共同取得,並由被 告等依其原應有部分維持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分割。訴訟費 用由兩造依共有比例負擔。」,最後變更聲明為:「㈠因共 有人徐添振已死亡,被告徐文達范徐春妹劉嘉銘、官振 興、官振隆官雪琴官素琴官譽琴等8 人為其繼承人, 迄未就本案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故請求被繼承人徐添振之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㈡因共有人徐添進已死亡,被告徐德清許吉勝許勤英許雪嫦徐永銹彭銀珠李傳俊、李詩 龍、李詩輝李詩武李瑞琴李月華李雨芳徐正妹等 14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就本案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故請求被 繼承人徐添振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㈢請將兩造共有坐落 橫山鄉沙坑壹段543 地號、面積:616.76平方公尺之土地准 於分割;分割方法為:如土複丈成果圖所示543 (A )部分 面積370 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獨所有;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 示543 (B )部分面積246.7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等 人共同取得,並由被告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分配後之權利範 圍維持公同共有。㈣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土地持有權利範圍為 比例負擔之。」經核原告所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如附表二所示權利範圍而共 有。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亦無不分割之協議。共有人徐 添振、徐添進已去世,並未辦理繼承,繼承人詳如附表三所 載。原告依民法第823 條、第824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因共有人徐添振已死亡,被告徐文達、范徐春 妹、劉嘉銘官振興官振隆官雪琴官素琴官譽琴等 8 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就本案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故請求被繼 承人徐添振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㈡因共有人徐添進已死 亡,被告徐德清許吉勝許勤英許雪嫦徐永銹、彭銀 珠、李傳俊李詩龍李詩輝李詩武李瑞琴李月華李雨芳徐正妹等14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就本案土地辦理繼 承登記,故請求被繼承人徐添振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㈢請將兩造共有坐落橫山鄉沙坑壹段543 地號、面積:616. 76平方公尺之土地准於分割;分割方法為:如土複丈成果圖 所示543 (A )部分面積370 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獨所有; 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543 (B )部分面積246.76平方公尺 之土地,分歸被告等人共同取得,並由被告等依附表一所示 分割分配後之權利範圍維持公同共有。㈣訴訟費用由兩造依 土地持有權利範圍為比例負擔之。」。
二、被告除徐德廷曾到院稱:「土地以前是公山,持分人很多, 共有人出售給原告並不知情」、徐文達代理人徐永展曾到院 稱:「希望原告購買持分,不要分割,也不願意負擔訴訟費 用」、官振興代理人田蘭香曾到院稱:「希望了解原告分割 作何用?而且分割位置要指界,希望協商」、李月華及李月 琴、李傳俊均陳稱同徐永展官振興代理人之陳述外,最後 全部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等件為 證,且有被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足憑,是以兩造為 土地共有人(原土地謄本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被告 之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堪以認定。佐以被告除徐德廷、徐 文達代理人徐永展官振興代理人田蘭香李月華李月琴李傳俊徐德清徐德森徐永銹曾到庭陳述如前外,全 部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故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如附 表一所載,其中徐添振(權利範圍15分之3 )、徐添進(權 利範圍15分之1 )已死亡,故繼承人按如附表三所載分別繼 承其等之權利範圍,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三所示之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徐添振徐添進所有系爭土地的權利範圍,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分 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 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又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及不分割 之特約,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揆諸 上開法文,自無不合。而系爭土地面積為616.76平方公尺, 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面積甚小,準此,本件如採原物 分配之方法,原告主張分配370 平方公尺,被告分配246.76 平方公尺,雖非不能實物分割,然系爭土地勢必細分而降低 經濟及利用價值(面積如附表四所示),難為通常之使用, 且為顧及經濟效用,並求得各共有人分得之價值相當,亦不 宜以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之方法分配予各共有人,更能發揮 經濟效益,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亦同意變價分割的方式。且 系爭土地變價時至公開市場是以最高價者得標,是以變價之 結果,共有人可獲之利益亦屬最大,又兩造均係系爭土地之 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權,故不同意分割者,於變價後依法 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本院爰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之規定 ,綜合考量系爭土地面積、共有物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共



有人應有部分的比例、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原則等一切 事項,認本件不宜原物分割,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各兩造 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分配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徐文達范徐春妹劉嘉銘、官振 興、官振隆官雪琴官素琴官譽琴應就被繼承人徐添振 所有系爭土地(面積:616.76平方公尺之土地,權利範圍為 15分之3 )辦理繼承登記;請求被告徐德清許吉勝、許勤 英、許雪嫦徐永銹彭銀珠李傳俊李詩龍李詩輝李詩武李瑞琴李月華李雨芳徐正妹應就被繼承人徐 添進所有系爭土地(面積:61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5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訴請 分割原物分配,經本院斟酌系爭土地面積、共有物性質、共 有人之意願、共有人應有部分的比例、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 公平原則、使用目的等,認應予變價分割,並將變價後所得 價金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七、再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地雖因兩造無法達成 分割協議,原告因而提起訴訟,然兩造均因系爭房地之分割 而互蒙其利,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按分割前之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因繼承關係,應 分擔訴訟費用詳附表一所示),始屬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 四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之計算: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一: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分配表
┌──┬─────────────────┬────────┐
│編號│ 所有權人姓名 │ 權利範圍 │
│ │ │訴訟費負擔之比例│
├──┼─────────────────┼────────┤
│ 1 │徐婉筑 │15分之9 │
├──┼─────────────────┼────────┤
│ 2 │徐文達(編號2-9 為徐添振繼承人) │20分之1 │




├──┼─────────────────┼────────┤
│ 3 │范徐春妹 │20分之1 │
├──┼─────────────────┼────────┤
│ 4 │劉嘉銘 │20分之1 │
├──┼─────────────────┼────────┤
│ 5 │官振興 │100分之1 │
├──┼─────────────────┼────────┤
│ 6 │官振隆 │100分之1 │
├──┼─────────────────┼────────┤
│ 7 │官雪琴 │100分之1 │
├──┼─────────────────┼────────┤
│ 8 │官素琴 │100分之1 │
├──┼─────────────────┼────────┤
│ 9 │官譽琴 │100分之1 │
├──┼─────────────────┼────────┤
│10 │徐德清(編號10-23 為徐添進繼承人)│75分之1 │
├──┼─────────────────┼────────┤
│11 │許吉勝 │225分之1 │
├──┼─────────────────┼────────┤
│12 │許勤英 │225分之1 │
├──┼─────────────────┼────────┤
│13 │許雪嫦 │225分之1 │
├──┼─────────────────┼────────┤
│14 │徐永銹 │150分之1 │
├──┼─────────────────┼────────┤
│15 │彭銀珠 │150分之1 │
├──┼─────────────────┼────────┤
│16 │李傳俊 │525分之1 │
├──┼─────────────────┼────────┤
│17 │李詩龍 │525分之1 │
├──┼─────────────────┼────────┤
│18 │李詩輝 │525分之1 │
├──┼─────────────────┼────────┤
│19 │李詩武 │525分之1 │
├──┼─────────────────┼────────┤
│20 │李瑞琴 │525分之1 │
├──┼─────────────────┼────────┤
│21 │李月華 │525分之1 │
├──┼─────────────────┼────────┤
│22 │李雨芳 │525分之1 │




├──┼─────────────────┼────────┤
│23 │徐正妹 │75分之1 │
├──┼─────────────────┼────────┤
│24 │徐德章 │30分之1 │
├──┼─────────────────┼────────┤
│25 │徐德廷 │30分之1 │
├──┼─────────────────┼────────┤
│26 │徐德森 │15分之1 │
└──┴─────────────────┴────────┘
附表二:土地謄本登記的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
│編號│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
├──┼──────┼────┤
│ 1 │徐添振 │15分之3 │
├──┼──────┼────┤
│ 2 │徐添進 │15分之1 │
├──┼──────┼────┤
│ 3 │徐德章 │30分之1 │
├──┼──────┼────┤
│ 4 │徐德廷 │30分之1 │
├──┼──────┼────┤
│ 5 │徐德森 │15分之1 │
├──┼──────┼────┤
│ 6 │徐婉筑 │15分之9 │
└──┴──────┴────┘
附表三:被繼承人徐添振徐添進的繼承系統表┌─┬────────┬────────┬────────┐
│編│姓名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
│號│出生年月日 │姓名 │姓名 │
│ │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
│ │ │潛在應繼分 │潛在應繼分 │
├─┼────────┼────────┼────────┤
│1 │被繼承人 │一、長男 │ │
│ │徐添振徐文達 │ │
│ │民前6年1月26日生│33年6月24日生 │ │
│ │71年12月3日歿 │潛在應繼分:1/4 │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配偶 │例20分之1) │ │
│ │徐吳友妹 ├────────┤ │
│ │3年2月21日生 │二、長女 │ │




│ │93年7月12日歿 │范徐春妹 │ │
│ │ │22年3月25日生 │ │
│ │潛在應繼分:1/5 │潛在應繼分:1/4 │ │
│ │(系爭土地權利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範圍15分之1 ,繼│例20分之1) │ │
│ │承人有4 位。) ├────────┼────────┤
│ │ │三、次女 │ │
│ │ │劉徐秀蘭 │養子 │
│ │ │24年7月1日生 │劉嘉銘
│ │ │95年10月26日歿 │65年10月26日生 │
│ │ │潛在應繼分:1/4 │潛在應繼分:1/4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系爭土地分配比│
│ │ │例20分之1,繼承 │例20分之1 ) │
│ │ │人1位) │ │
│ │ │ │ │
│ │ │配偶劉金元 │ │
│ │ │11年4月18日生 │ │
│ │ │95年7月14日歿 │ │
│ │ │(無繼承權) │ │
│ │ ├────────┼────────┤
│ │ │四、三女 │⒈長男 │
│ │ │官徐瑞蓮官振興
│ │ │26年8月25日生 │51年3月4日生 │
│ │ │101年4月9日歿 │潛在應繼分1/20 │
│ │ │潛在應繼分:1/4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系爭土地分配比│例100分之1) │
│ │ │例20分之1,繼承 ├────────┤
│ │ │人有5位) │⒉次男 │
│ │ │ │官振隆
│ │ │配偶 │55年10月31日生 │
│ │ │官大燕 │潛在應繼分:1/20│
│ │ │23年8月20日生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72年3月4日歿 │例100分之1) │
│ │ │(無繼承權) ├────────┤
│ │ │ │⒊長女 │
│ │ │ │官雪琴
│ │ │ │47年11月15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1/20│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100分之1) │




│ │ │ ├────────┤
│ │ │ │⒋次女 │
│ │ │ │官素琴
│ │ │ │49年11月19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1/20│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100分之1) │
│ │ │ ├────────┤
│ │ │ │⒌三女 │
│ │ │ │官譽琴
│ │ │ │53年8月12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1/20│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100分之1) │
│ │ ├────────┼────────┤
│ │ │四女 │ │
│ │ │徐千代子 │ │
│ │ │29年2月9日生 │ │
│ │ │29年10月1日被收 │ │
│ │ │養 │ │
│ │ │(無繼承權) │ │
├─┼────────┼────────┼────────┤
│2 │被繼承人 │長男 │ │
│ │徐添進徐東雄 │ │
│ │民前6年9月21日生│31年6月25日生 │ │
│ │79年1月14日歿 │33年5月2日歿 │ │
│ │(系爭土地權利範│(無繼承權) │ │
│ │圍15分之1,繼承 ├────────┤ │
│ │人有5位) │一、次男徐德清 │ │
│ │ │43年4月3日生 │ │
│ │配偶 │潛在應繼分:1/5 │ │
│ │徐陳應妹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民前3年8月28日生│例75分之1) │ │
│ │74年4月21日歿 ├────────┼────────┤
│ │(無繼承權) │二、長女徐春蘭 │⒈長男 │
│ │ │22年4月1日生 │許吉勝
│ │ │73年 5月16日歿 │58年10月11日生 │
│ │ │潛在應繼分:1/5 │潛在應繼分:1/15│
│ │ │(系爭土地分配比│(代位繼承) │
│ │ │例75分之1,繼承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人有3位) │例225分之1) │
│ │ │ ├────────┤
│ │ │配偶 │⒉長女 │
│ │ │許鏡城 │許勤英
│ │ │22年10月10日生 │48年7月28日生 │
│ │ │73年7月30日歿 │潛在應繼分:1/15│
│ │ │(無繼承權) │(代位繼承) │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225分之1) │
│ │ │ ├────────┤
│ │ │ │次女 │
│ │ │ │許鳳英
│ │ │ │52年10月21日生 │
│ │ │ │52年11月28日歿 │
│ │ │ │(無繼承權) │
│ │ │ ├────────┤
│ │ │ │⒊三女 │
│ │ │ │許雪嫦
│ │ │ │55年12月1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1/15│
│ │ │ │(代位繼承) │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225分之1) │
│ │ │ ├────────┤
│ │ │ │四女 │
│ │ │ │許銀珠
│ │ │ │61年2月20日生 │
│ │ │ │69年10月14日被徐│
│ │ │ │振妹收養 │
│ │ │ │(無代位繼承權)│
│ │ ├────────┼────────┤
│ │ │次女 │ │
│ │ │陳氏秀蘭 │ │
│ │ │25年5月22日生 │ │
│ │ │被陳登興收養 │ │
│ │ │(無繼承權) │ │
│ │ ├────────┼────────┤
│ │ │三、三女 │⒈長男 │
│ │ │徐辰妹 │徐永銹
│ │ │27年10月19日生 │53年5月29日生 │




│ │ │98年8月4日歿 │潛在應繼分:1/10│
│ │ │潛在應繼分:1/5 │(繼承父母後,系│
│ │ │(系爭土地分配比│爭土地分配比例 │
│ │ │例75分之1,繼承 │150分之1) │
│ │ │人有3位) ├────────┤
│ │ │ │⒉養女 │
│ │ │配偶 │彭銀珠
│ │ │彭盛烺 │61年2月20生 │
│ │ │23年1月2日生 │69年10月14日收養│
│ │ │102年11月17日歿 │潛在應繼分:1/10│
│ │ │潛在應繼分:1/15│(繼承父母後,系│
│ │ │(系爭土地分配比│爭土地分配比例 │
│ │ │例225分之1,繼承│150分之1) │
│ │ │人有2位) │ │
│ │ ├────────┼────────┤
│ │ │四、四女 │2.長男 │
│ │ │李徐美妹李詩龍
│ │ │33年12月26日生 │57年8月27日生 │
│ │ │102年8月4日歿 │潛在應繼分:1/35│
│ │ │潛在應繼分:1/5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系爭土地分配 │例525分之1) │
│ │ │例75分之1,繼承 ├────────┤
│ │ │人有7位) │3.次男 │
│ │ │ │李詩輝
│ │ │1.配偶 │58年8月16日生 │
│ │ │李傳俊 │潛在應繼分:1/35│
│ │ │28年8月14日生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潛在應繼分: │例525分之1) │
│ │ │1/35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4.三男 │
│ │ │例525分之1) │李詩武
│ │ │ │60年6月14日 │
│ │ │ │潛在應繼分:1/35│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525分之1) │
│ │ │ ├────────┤
│ │ │ │5.長女 │
│ │ │ │李瑞琴
│ │ │ │56年9月28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1/35│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525分之1) │
│ │ │ ├────────┤
│ │ │ │6.次女 │
│ │ │ │李月華
│ │ │ │63年2月17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1/35│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525分之1) │
│ │ │ ├────────┤
│ │ │ │7.三女 │
│ │ │ │李雨芳
│ │ │ │66年6月28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1/35│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525分之1) │
│ │ ├────────┼────────┤
│ │ │五、五女 │ │
│ │ │徐正妹 │ │
│ │ │37年4月15日生 │ │
│ │ │潛在應繼分:1/5 │ │
│ │ │(系爭土地分配比│ │
│ │ │例75分之1) │ │
└─┴────────┴────────┴────────┘
附表四:分割前、分割後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面積之比較┌──────────────────┬──────────────────┐
│分割前 │分割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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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面積㎡ │ 編號 │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面積㎡│
│ │ 姓名 │ │ │ │ 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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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添振之繼│3/15 │ 123.35 │ │ │徐添振之繼│公同共有│123.38│
│ │承人等8人 │ │ │B │1 │承人等8人 │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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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徐添進之繼│1/15 │ 41.13 │ │2 │徐添進之繼│公同共有│ │
│ │承人等14人│ │ │ │ │承人等14人│167/1000│41.2 │
├──┼─────┼────┼────┤ ├─┼─────┼────┼───┤
│ 3 │徐德章 │1/30 │ 20.57 │ │3 │徐德章 │83/1000 │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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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徐德廷 │同上 │ 20.57 │ │4 │徐德廷 │83/1000 │20.49 │




├──┼─────┼────┼────┤ ├─┼─────┼────┼───┤
│ 5 │徐德森 │1/15 │ 41.13 │ │5 │徐德森 │167/1000│41.2 │
├──┼─────┼────┼────┼─┼─┼─────┼────┼───┤
│ 6 │徐婉筑 │9/15 │ 370.01 │A │1 │徐婉筑 │1/1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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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