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陳曼綾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對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萬柒仟零參拾參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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