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號
KMDV,107,訴,8,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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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范高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陽心核發支付命
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 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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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