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范高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陽心核發支付命
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 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