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 務 人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債 務 人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債 務 人 李自生
黃暖治
一、債務人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李自生及黃暖治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
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仟叁佰陸拾玖萬肆仟貳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5(即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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