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廖敏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玖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捌萬伍仟伍
佰零陸元自民國97年6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捌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
柒萬肆仟玖佰零陸元自97年5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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