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胡智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
萬捌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10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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