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識全
再審被告 張唯揚
李愷翔
王睿寬
王仁聖
陳仕庭
蘇柔菁
吳宇凡
林宏賢
詹璽正
林漢政
廖若琳
張宏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欽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 年10月
11日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 106 度簡上字第1 號即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下稱原確定 判決)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宣示,同日確定,並於同年月 20日送達再審原告等情,經本院調取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案卷 查閱無訛。再審原告於同年11月10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 再審之訴,未逾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意旨略以:
㈠本院105 年度城簡字第89號及106 年度簡上字第1 號民事判 決,均駁回原告之請求,其所持之理由,無非以再審原告所 提出之錄音作為認定基礎,認為再審原告未深切反省自行偷 拍他人行為之不當,反於事後就應否道歉之態度反覆,更對 再審被告全數提告之行為,直指再審原告無值得保障之名譽 權;以及再審原告同意刪除所拍攝之不當照片,並同意再審
被告翻找其硬碟及道歉,無侵害再審原告之居住自由、行動 自由、一般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惟此有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之再審事由。
㈡本件再審原告之拍照行為係發生於103 年10月3 日前一週, 再審被告則嗣後於103 年10月3 日先以群體包圍之方式,限 制再審原告之自由、為不實之指控(屢經再審原告之否認) 、搜索再審原告已加密之手機及電腦硬碟,再審原告在經歷 此一連串之全體霸凌事件後,因而情緒崩潰並受迫立謝罪書 ;103年10月24日再審被告辛○○以其身為系系上學長之姿 態,逼迫再審原告書立謝罪書;103年10月26日則因再審被 告之壓力,再審原告方將謝罪書請再審被告甲○○交付予再 審被告戊○○轉交予再審被告壬○○。自以上之事件歷程觀 察,再審被告是因嗣後多天懷疑再審原告有偷拍行為,以學 長姊、群體之姿,用公審之方式以言語霸凌形單勢孤之再審 原告,讓再審原告心生畏懼,不知如何應付再審被告,甚至 有多次欲藉故逃離,斯時再審被告已侵害再審原告之居住自 由、行動自由、一般自由、名譽、財產等多種人格權及財產 權甚明。原審判決以「再審原告同意刪除所拍攝之不當照片 ,並同意再審被告翻找其硬碟及道歉,無侵害再審被告之居 住自由、行動自由、一般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顯然 有時間序列錯置之問題。既然再審原告係遭不法限制自由權 在先,在此受壓迫之情境之下方有後續之行為,何來有「得 被害人之允諾,故阻卻加害人先前之違法行為」?此顯然有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問題。
㈢原審判決以「再審原告未深切反省自行偷拍他人行為之不當 ,反於事後就應否道歉之態度反覆,更對再審被告全數提告 之行為」認為再審原此之名譽權不值得被保護而駁回原告此 部分之請求,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疑義。
㈣綜上所陳,原判決之理由構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497 條,提起本件再 審之訴,請求准予開再審程序,以濟違失,並維權益。 ㈤並聲明:1 、原確定之106 年度簡上字第1 號民事判決廢棄 ;2 、再審被告應連帶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165,53 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再審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未為何等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再審理 由,係指針對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原因,無須另經調查辯
論,即可判定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為判斷結果而言。 本件經本院審究後,認並無再審原告指摘之再審事由,理由 析述如後:
㈡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之「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1、再審原告於106 年8 月25日原確定判決準備程序中陳稱:「 (法官:就先前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所提錄音譯文,經被 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就其中部分提出修正,有無意見?) 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修正意見,除其主張之語調仍有疑問外, 其餘均不爭執。」等語(見106 年度簡上字第1 號卷卷四第 446 頁)。
2、細譯原確定判決第4 頁「事實及理由」欄三2.以下已載明: 依據再審原告所提上開錄音之譯文,據以推斷全案起因係因 再審被告壬○○在海灘彎腰洗腳、領口低下時,再審原告持 手機對其拍照遭發覺,而生再審原告侵害再審被告壬○○隱 私之疑慮;另依再審原告所提上開錄音譯文,益徵再審原告 確實不當拍攝再審被告壬○○,且在學長即再審被告丁○○ 搜尋其硬碟發覺前,仍矢口否認或避重就輕地稱不小心。又 再審原告於所拍攝不當照片遭發覺後,一開始推稱「有這麼 嚴重喔」,後始坦承對其學長即再審被告乙○○說謊,並同 意刪除該照片及讓學長繼續翻找其硬碟,搜尋有無其他不雅 照,暨同意對再審被告壬○○及其就讀之應用英語系學長姐 道歉;併參再審被告丁○○前遭再審原告提起刑事告訴時, 再審被告丁○○於偵查中陳稱:壬○○(即再審被告)跟我 反應說她遭庚○○偷拍,我請庚○○(即再審原告)證實一 下。一開始庚○○還否認,後來請壬○○跟他對質後,確定 庚○○有偷拍。庚○○就說他手機裡的照片已經存到電腦裡 了,後來跟庚○○在電腦教室一起檢查照片,我有看到壬○ ○胸部的照片,就請庚○○將該照片刪除等語(見金門地檢 署105 年度他字卷第278 號卷第26頁),暨參再審原告同以 本案事實,申告再審被告己○○、乙○○、癸○○及丙○○ ,惟均遭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處分確定等情,亦經原確定 判決承辦法官於106 年5 月23日準備程序中提示金門地檢署 106 年度偵字第285 號、金門高分檢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2 號卷予再審原告,並請其表示意見(見106 年度簡上字第1 號卷卷一第181 至182 頁),因而認定全案起因係因再審原 告持手機對其拍照遭發覺,侵害再審被告壬○○隱私,未深 切反省其前揭行為之不當,反於事後就應否道歉之態度反覆 ,更對本案相關人等全數提告等情。另觀諸原確定判決第8 頁載明:再審原告於103 年間有前揭不當拍攝行為,業已審
認於前。直至106 年8 月25日之原確定判決準備程序期日, 其仍堅稱「我真的不清楚在海邊拍照,有什麼違法」(見 106 年度簡上字第1 號卷卷四第446 頁),而認再審原告仍 未意識其拍攝行為之不當,並對照再審原告提出之上開錄音 譯文以觀,認為再審原告偶有悔意並願道歉,卻又言行反覆 等情,猶顯未曾深刻反省,且於犯錯後就是否道歉,仍態度 游移等情,論斷再審被告並無侵害再審原告名譽權。 3、另細譯原確定判決第10、11頁「事實及理由」欄三3.亦載明 :依再審原告所提出之上開錄音譯文以觀,無從認定再審被 告未經同意即進入宿舍或阻擋房門不讓進出等情,判定有何 再審原告所指摘遭拘禁於電腦教室或被迫書立悔過書之情, 反彰顯再審原告曾為偷拍,遭發覺後同意刪除照片並道歉, 卻態度反覆,是原確定判決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論斷再審原告並無遭再審被告侵害其居住自由、行動 自由、一般自由、名譽、財產、隱私等權利。
4、以上再審原告所爭執者,因事涉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之當否 ,核屬原審法院本於職權認定事實之行使,揆諸前揭說明, 自難謂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㈢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規定,「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 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 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 訴。」。查:原確定判決並非一造辯論判決,而所謂「就足 影 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足以影響判決基 礎之重要證物,雖在前訴訟程序中業已提出,然未經確定判 決加以斟酌者而言,或者忽視當事人聲明證據不予調查,或 者就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未為判斷,均不失為漏未斟 酌,且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基礎為限,若於判決理 由項下說明無調查之必要,或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判決基礎 ,即與漏未斟酌有間,不得據為該條文所定之再審理由。 2、惟查:再審原告所提出之光碟譯文業經原審法院附於卷內( 見本院卷第33至199 頁)已為審酌,並於原確定判決第11頁 「事實及理由」四詳細論述:「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上訴人雖聲請調閱其在 金門大學擔任幹部、參與競賽之紀錄及在校成績等,以判斷 其名譽權之高度。惟個人名譽權之高度係藉由平日言行舉止 為認定。以本件言,上訴人不當偷拍女性胸部在先,事後卻 反過來提告遭其偷拍之被上訴人壬○○,更將協助處理之多
位學長姐分列刑事告訴對象與民事被告,已使本院就此節存 有充分心證,毋庸贅予調查。上訴人另聲請傳喚在校師生數 名且對錄音內容為聲紋鑑定,以辨識譯文中部分難以特定之 發話人身分。惟上訴人所錄得對話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本院 業已評價於上,實無贅予傳喚多位師生,影響上課、教學之 必要。上訴人復聲請調取其個人信用卡刷卡紀錄、103學年 度入住學生一宿316室之住宿生名單並至現場履勘等,惟此 部分均無足動搖本院藉由如附件所示譯文所形成之心證。是 認上訴人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無由為准,併予駁回。」 等語,並無不當,原確定判決既然已經在判決結果敘明斟酌 的結果,也沒有什麼不當的地方,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 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列的再審事由,也是不足採信。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並無再審原告所主張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497 之再審事由,從而,再審原 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再審原告其餘主張,均與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