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88號
CCEV,107,潮補,88,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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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88號
原   告 CHERRIE ROBLE BANZON(貝娣)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法扶)
被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5291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併入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4947 號強制執行事件)。
  經查,本件被告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4054
  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薪資債權為強
  制執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45291 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而該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
  新臺幣(下同)49,725元及程序費用500 元(見上開強制執
  行事件卷宗所附聲請狀)。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0,225元(計算式:49,725+500 =50,22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
  潮救字第3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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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