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88號
原 告 CHERRIE ROBLE BANZON(貝娣)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法扶)
被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5291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併入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4947 號強制執行事件)。
經查,本件被告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4054
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薪資債權為強
制執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45291 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而該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
新臺幣(下同)49,725元及程序費用500 元(見上開強制執
行事件卷宗所附聲請狀)。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0,225元(計算式:49,725+500 =50,22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
潮救字第3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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