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7年度,86號
CCEV,107,潮小,86,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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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池碧華即張瑾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6 年度潮補字第 52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6 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見本 院卷第11-35 頁)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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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