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豐台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艮亨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押標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352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0,9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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