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428號原 告 宋佳穎訴訟代理人 宋華珍被 告 林哲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另原告應提出因本件車禍已受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陳報理賠之保險公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參照),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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