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6年度,630號
TYEV,106,桃小,630,2018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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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黃樟生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7日所為之106 年度桃小字第630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則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 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已由本院於民國 107 年1 月3 日以106 年度桃小字第630 號裁定請上訴人在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而該 裁定於107 年1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 1 紙在卷可憑。可知,上訴人本應於107 年1 月8 日前繳費 詎上訴人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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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