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17號
原 告 張海城
被 告 許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次言詞辯論將勘驗車過事故光碟,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