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1099號
TYEV,103,桃簡,1099,2018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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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胡倉華
被 上訴 人 陳孟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孟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5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95
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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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