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73號
PCEV,107,板簡,73,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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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3號
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訴訟代理人 謝志皇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雲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雖定有明文。惟所謂 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定之債務履行地為限。又是 項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 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該條之適用。而管轄權之有無,雖 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 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再按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特 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 籍事由存在,應自負其不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1425號判決、98年度台抗字第468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市○○ 里○○路00000 號,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在卷可 稽。次查,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 償,並提出採購單為憑,且主張該買賣契約之履行地係在新 北市土城區,惟被告否認之,並主張債務履行地為臺中市, 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經查,原告提出之採 購單並未有關於債務履行地之記載,而依被告所提之託運單 收執聯所載收件人地址係「沙鹿站」即位於臺中市○○區○ ○路○段000 號之新竹物流沙鹿營業所,又原告未舉證證明 兩造間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係在本院轄區,是被告 辯稱債務履行地係臺中市梧棲區,應屬可採。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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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