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55號
PCEV,107,板簡,255,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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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李政曄
      李筑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姍姍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李天錫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23條約定,因本件貸款涉訴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信用貸款約定書在卷可憑。今原告依 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被告均係原債務人李天錫 之繼承人,繼承李天錫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其就繼承債務 與原告間涉訟,自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 系爭契約合意所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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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