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51號
PCEV,107,板簡,151,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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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1號
原   告 汪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於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48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9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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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