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鄭盛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鄭羽良等間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鄭羽良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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