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630號
PCEV,106,板簡,2630,2018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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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3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弘德協會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偉國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偉成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1,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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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