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140號
原 告 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文
被 告 潤泰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委託原告辦理日隆 加油站經營主體移轉前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等作 業,加計5%營業稅之委辦作業費用合計新臺幣115,500 元。 案經原告備妥前揭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提送予被告 確認簽章後,函送桃園市環境保護局進行審查作業,且於10 6年6月19日審查核備在案。原告於106 年7月6日掛號郵寄請 款備忘錄及提出結案請款發票等證明。因被告均無任何回應 ,爰原告於106年7月13日雙掛號郵寄存證信函,並限期完成 付款,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揭金額。為此,爰依兩造委任 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5,5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經被告公司經理回傳之報價單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核備函提出結算請款備 忘錄、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 委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5,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