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48號
上 訴 人 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瓊惠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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