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78號
原 告 蔡陳松娥
被 告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鴻
訴訟代理人 梁杰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公司之員工,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受 雇,每月平均薪資新台幣(下同)25,000元,被告先是屢屢 遲發薪資,之後積欠106年6月份之薪資26,550元未發,稱其 持續虧損已無資金可供周轉而決定自106年7月31日起停止營 業並予歇業,並未給付積欠之106年6月份之薪資26,550元, 亦未給付106年7月份之薪資10,700元。被告積欠本於勞動契 約應給付之二個月工資子37,200元,由於被告已自106年7月 31日起停止營業並予歇業,原告為保障勞動基準法第28條所 保障之受清償權益,雖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37,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僅是長期有承攬被告特定時間內特定的電訪 工作,彼此間毫無從屬之指揮、監督、限制與管理關係,因 此原告並非被告之員工,沒有自97年9月1日開始僱傭之勞動 契約關係,更無每月薪資25,000元之約定;原告所提證據一 之紀錄,係被告按原告所承攬電訪工作結算給付的承攬報酬 ,所以每月給付日期不定,金額亦不定,清楚證明被告與原 告間既沒有勞動契約關係,也沒有每月薪資25,000元之約定 ,因此被告從無積欠原告6月份薪資26,550元與7月份薪資 10,700元之情事,原告顯然是想趁被告因經營困難無奈歇業 的混亂之際請求毫無理由的37,200元等語置辯。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4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存摺內頁 節本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辯稱:本件積欠原告是
承攬報酬,並非薪資,被告願意給付原告106年6月份及7月 份各26,550元及10,700元,合計37,200元報酬。我們願意認 諾本件原告請求等語,原告亦到庭陳稱:本件是承攬報酬, 伊誤以為是薪資,只要被告願意給付就可以了云云(見本院 10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依上開認諾規定,本院應本 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 ,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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