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7年度判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柵山正樹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
20日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參加人於民國90年2月13日以「電動機定子鐵心及其製造 方法」向被上訴人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第1 、3、6、9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並以西元2000年2 月21日申請之日本第2000-042831號專利案及2000年9月18日 申請之日本第2000-281176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上訴 人編為第090103126號審查後,於91年10月3日核准專利,並 於91年11月1日公告,嗣公告期滿後,發給第166124號專利 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其後,上訴人於104年12月23日以 系爭專利違反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90年10月26日施行之 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上訴人審查後,於105年7月22日以 (105)智專三(二)04182字第105209014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請求項1、3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舉發不成 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原處分關於「請求 項2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上訴人 仍未甘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 經原審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上訴人之訴訟,並判 決駁回後,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界定突出部之相 關技術特徵,縱認突出部即系爭專利第1、2圖之3g標示,然 其功效係在使背軛部中心部分與端部之半徑方向的長度相等 ,而證據2亦揭示單位磁軛14的中心部分之半徑方向的長度 與單位磁軛14的端部之半徑方向的長度相等,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2設有突出部3g之背軛部功效相同,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 專利之突出部所有技術特徵。另由證據2單位磁軛14的相對
位置,可知證據2線圈骨架17至少係「部分重疊」於單位磁 軛14的突出部上,故證據2之線圈骨架17係覆蓋於單位磁軛 14的突出部上,並可達成系爭專利防止卷線再捲回時傷到之 功效。又證據2已揭示該繞線胴體部17a與該磁軛側的凸緣部 17c成90度,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界定之「前述背軛部側 壁面與前述齒部的壁面係略成90度」已為證據2所揭示,故 證據2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新穎性。㈡證據2設置 之線圈骨架17包含一繞線胴體部17a,其軸向一端形成有磁 軛側的凸緣部17c,覆蓋單位磁軛14的突出部,且該繞線胴 體部17a與該磁軛側的凸緣部17c成90度,能夠讓該線圈骨架 17上所有層的電磁線18a捲繞無間隙且整齊排列,證據2亦可 具有避免在繞線時傷到電磁線18a之功效,證據2說明書已對 絕緣構件覆蓋背軛部的突出部提出建議或教示,並已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內容。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 證據2縱有差異,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 證據2可輕易完成,證據2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 步性等語,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舉發 不成立」部分均撤銷,並命被上訴人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應 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三、被上訴人則以: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界定「背軛部的突出 部」,應係背軛部上之突起物,且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 可知從該背軛部的中心部分至端部間之寬度並非一致,而需 經由突出部之設置,方可使背軛部的中心部分之半徑方向的 長度L2與背軛部的端部之半徑方向的長度L1相等。證據2圖2 所示,其單位磁軛14的中心部分至端部間之寬度一樣,明顯 可看出證據2之單位磁軛14並無突出部,系爭專利之背軛部 與證據2之單位磁軛結構並不相同。再者,證據2之線圈骨架 17(對應系爭專利之絕緣構件)之寬度小於單位磁軛14之長 度,該線圈骨架17並未覆蓋單位磁軛14的端部(即上訴人所 稱之突出部),故系爭專利之背軛部、絕緣構件與證據2之 單位磁軛、線圈骨架結構不同,亦非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證據2技術內容能直接無歧異得知,證據2自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新穎性。㈡系爭專利之絕緣構件 需完全覆蓋突出部,絕緣構件8填滿背軛部3e下方之空間, 突出部3g不露出,使噴嘴旋轉繞線時不會觸及突出部之尖端 ,始能防止卷線捲回時傷到卷線。證據2之線圈骨架17並未 覆蓋上訴人所標示之突出部,該突出部凸出該線圈骨架17之 凸緣部17c,且在單位磁軛下方仍有捲回卷線6的空間,在繞 線時,該所標示突出部之尖端可能傷及電磁線,因此證據2 之線圈骨架17並無法防止卷線在捲回時傷到,而無法達成系
爭專利所能達成之功效。甚且,證據2顯示該線圈骨架17係 繞線後始裝配於單位磁軛14,該線圈骨架17並非用於覆蓋突 出部以防止傷到卷線,故依證據2所揭露技術內容,所屬技 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非能輕易思及將線圈骨架17完全覆蓋 突出部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發明,證據2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參加人未於原審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證據2揭露 一種旋轉電機的定子11,其係由6個單位鐵心13構成之展開 鐵心12所構成,各單位鐵心13間藉由連接部13a可彎曲地連 接,並均具有呈圓弧狀的單位磁軛14及向中心方向突伸一體 形成的磁極齒15,且磁極齒15嵌裝有線圈骨架17的狀態下, 將展開鐵心12各單位鐵心13間的連接部13a彎折,而依次使 其變圓,單位磁軛14與磁極齒15間構成具有曲線之槽底部, 是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惟依系爭 專利請求項1、2內容所載,磁極片部係「具有背軛部及從前 述背軛部突出的齒部」,並藉由背軛部之連結部「環狀地形 成」定子鐵心,另絕緣構件係覆蓋「背軛部的突出部」。復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可知突出部3g之目的係擴展背軛部3e在 半徑方向的長度L,使得背軛部3e之端部在半徑方向的長度L 1能夠等於中心部分在半徑方向之長度L2,證據2既顯示單位 磁軛14各部分在半徑方向的長度均相等,自無相當於系爭專 利之突出部可言,因此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突出部 」技術特徵。另證據2之線圈骨架1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絕 緣構件,且覆蓋磁極齒15的壁面與單位磁軛14部分壁面,但 並未覆蓋於單位磁軛14兩端之角隅處,系爭專利所指「覆蓋 前述齒部的壁面與覆蓋前述背軛部的突出部之絕緣構件」係 指絕緣構件完全包覆齒部的壁面及背軛部的突出部而言,故 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覆蓋前述背軛部的突出部 之絕緣構件」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係揭示線圈18被捲繞 成線圈捲繞層的最外周面大致為60度的傾斜面,並未提及繞 線胴體部17a與凸緣部17c間之角度,是證據2未明確揭露繞 線胴體部17a與凸緣部17c角度為90度,故證據2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新穎性。㈡系爭專利因突出部可能在 卷線6捲回時傷到卷線,乃將絕緣構件8覆蓋突出部,此即系 爭專利請求項2「覆蓋前述背軛部的突出部之絕緣構件」技 術特徵之目的及功效。而證據2之線圈骨架17並未覆蓋單位 磁軛14兩端之尖角隅處,如採系爭專利之捲線方法,自然無
法避免卷線受傷之可能性。再者,系爭專利因將絕緣構件8 裝設於齒部3f後再進行捲線,且因背軛部3e上設有突出部3g ,乃有避免卷線受傷之問題,而證據2係先將定子線圈18捲 繞於線圈骨架17後,再將線圈骨架17嵌於磁極齒15上,因此 熟悉該項技術者,並無任何動機或需求將證據2之線圈骨架 17進一步修飾為覆蓋單位磁軛14之尖角隅處,且二者尚有背 軛部(單位磁軛)之結構差異,證據2自然無法達成系爭專 利之功效。此外,證據2之電磁線整齊排列,係採取間距進 給方式繞線之故,而與繞線胴體部17a與凸緣部17c是否成90 度,或線圈骨架17之凸緣部17c是否覆蓋單位磁軛14均無關 ,故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等語。因 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舉發不成立」部分均予 維持,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六、本院按: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 為90年2月13日,經被上訴人於91年10月3日審查核准專利, 並於91年11月1日公告。嗣上訴人於104年12月23日提出舉發 ,被上訴人於105年7月22日作成原處分,故系爭專利有無撤 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 、90年10月26日施行之專利法(即核准時專利法)規定為斷 。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 業上利用,且無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等情形者, 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但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 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 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 反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者,得檢附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 舉發。
㈡查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9項,第1、3、6及9項為獨立項,其 餘為附屬項,惟上訴人係不服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舉發不 成立」部分,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茲說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2內容如下:
1.一種電動機定子鐵心,其特徵在於:具有背軛部與從前述背 軛部突出的齒部之複數磁極片部係藉由形成於前述背軛部的 連結部可彎曲地連結,且彎曲前述連結鐵心的前述連結部而 環狀地形成前述電動機定子鐵心,且在環狀地形成後,前述 背軛部與前述齒部構成的槽底部係具有曲線而構成前述磁極 片部。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電動機定子鐵心,更包括裝著
於前述齒部,覆蓋前述齒部的壁面與覆蓋前述背軛部的突出 部之絕緣構件,其中前述絕緣構件的前述背軛部側壁面與前 述齒部的壁面係略成90度。
㈢判斷新穎性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對象,就該發明之技術特 徵與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逐一進行判斷。判斷時得 參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以 理解該發明。原判決已說明:由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上下文 可知背軛部本身各部分在半徑方向之長度並非相等,參酌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第16至18行所載「由設有突出部3g,可 使背軛部3e的中心部分之半徑方向的長度L2與背軛部3e的端 部之半徑方向的長度L1相等」之內容及系爭專利圖1所示, 可知突出部3g之目的係擴展背軛部3e在半徑方向的長度L, 使得背軛部3e之端部在半徑方向的長度L1能夠等於中心部分 在半徑方向之長度L2(即L1=L2),意即突出部3g乃是背軛 部3e端部上較周圍突出之處。證據2圖2既顯示單位磁軛14各 部分在半徑方向的長度均相等,自無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突出 部等情,核與卷附證據相符,且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上訴 意旨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明確界定突出部之相關技術 特徵,證據2之單位磁軛14的中心部分之半徑方向的長度與 單位磁軛14的端部之半徑方向的長度相等,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2之「設有突出部3g之背軛部」之功效相同,足見證據2已 明確揭露系爭專利突出部之所有技術特徵,原判決未詳酌證 據2之上開技術特徵,即認定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突出部之 技術特徵,有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違法,且判決不備理由或 理由矛盾云云,並非可採。
㈣發明專利權之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請求項之解釋應以請求項 中所載之文字為基礎,並得審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 常知識。原判決已說明: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第7至9行 、第16頁第2段及第2圖可知,系爭專利之絕緣構件8在齒部 3f裝著,覆蓋突出部3g,以避免卷線6為突出部3g所傷,而 絕緣構件8係同時覆蓋齒部3f及背軛部3e之突出部3g,是以 為能達成前述避免卷線6為突出部3g所傷之功效,系爭專利 之「覆蓋前述齒部的壁面與覆蓋前述背軛部的突出部之絕緣 構件」係指絕緣構件完全包覆齒部的壁面及背軛部的突出部 而言等情,且系爭專利之說明書並未就突出部另有明確揭露 之定義或說明,上開請求項之解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主張:證據2之線圈骨架17至少有「部分重疊」於單位磁 軛14的突出部上,可達成系爭專利防止卷線再捲回時傷到之 功效。原判決將系爭專利之「覆蓋前述齒部的壁面與覆蓋前
述背軛部的突出部之絕緣構件」認定係「完全包覆」齒部的 壁面及背軛部的突出部,顯係就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覆蓋」 為不當限縮,原判決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構成行政訴 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判決理由矛盾云 云,自非可採。
㈤再則,原判決已說明:證據2圖4及說明書第6頁第4段係揭示 線圈18被捲繞成線圈捲繞層的最外周面大致為60度的傾斜面 ,並未提及繞線胴體部17a與凸緣部17c間之角度,故證據2 並未明確揭露其為90度。上訴人由證據2圖4自行推論繞線胴 體部17a與凸緣部17c間靠近於定子線圈18側之角度,尚屬無 據。證據2第7頁之記載內容係「在整個繞線層的繞線開始的 1-2匝及繞線結束的1-2匝用間距進給方式進行繞線,其他的 用引導進給方式進行繞線,所以,能將電磁線18a卷繞成在 所有層都無間隙且整齊排列的狀態……」,可知證據2之所 以能使電磁線整齊排列,係採取間距進給方式繞線之故,與 繞線胴體部17a與凸緣部17c是否成90度、或線圈骨架17之凸 緣部17c是否覆蓋單位磁軛14均無關。是以熟悉該項技術者 由證據2之技術內容,尚難輕易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覆 蓋前述背軛部的突出部之絕緣構件」技術特徵等情,並無認 定事實不依證據,亦無悖於經驗及論理法則。上訴意旨主張 :證據2圖4已明確揭示該繞線胴體部17a與該磁軛側的凸緣 部17c成90度之技術特徵,且凸緣部17c係覆蓋單位磁軛14的 突出部,故證據2當然可以達到避免在繞線時傷到電磁線之 功效,原判決有不備理由或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云云, 核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㈥至原判決雖認定:證據2圖11至29、圖50至56、圖58至59、 圖62至64、圖68至79及其相關說明書內容,均在說明鐵心彎 成圓環狀之前,先將線圈繞裝於線圈骨架後,再將線圈骨架 裝設於磁極齒上之步驟,完全未提及可單獨先將線圈骨架裝 設於磁極齒上,再進行繞裝線圈之步驟。此與系爭專利先將 絕緣構件裝設於齒部後再進行捲線之步驟並不相同,證據2 自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功效等情。惟查,證據2說明書第2 頁第9至10行已記載:「在將展開鐵心彎成圓環狀的工序之 前或之後,在所述磁極齒上繞裝線圈的工序」足見證據2並 未限定繞線步驟在其製造方法中順序,且已明確揭示可將展 開鐵心彎成圓環狀之後,方始在所述磁極齒上繞裝線圈,故 此部分事實認定即與證據不符。惟因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證 據2尚有前述背軛部及絕緣構件之差異,故證據2亦無法達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功效,而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有進步性。
㈦綜上,原判決以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新穎 性或進步性,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於法並無不合。從 而,原判決就上開㈥所述內容部分,理由雖有不當,惟尚不 影響系爭專利請求項2舉發不成立之結論,而不影響判決結 果,不得據以廢棄原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58條)。上訴論 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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