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238號
TPSV,107,台聲,238,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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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高榮瑞
      陳雅卿
      高惠玉
      高 敏
      陳智雄
      陳智峰
      陳智銘
      陳惠美
      蔡淑卿
      高崑王
      高碧玉
      郭財林
      高錦素
      陳榮珠
      蔡紹棋
      蔡紹光
      蔡鳳卿
      蔡詔輝
      蔡華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
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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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