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146號
TPSV,107,台聲,146,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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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秀元等間請求履行契約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 日本院裁定(106年
度台聲字第12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 年度台聲字第1251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本案訴訟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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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