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號
聲 明 人 呂全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6
年10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833號),聲明不
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呂全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駁回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主辦)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陳 宏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