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陳昱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6 年11月7 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 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等上訴不 合法之情形,乃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其上訴 無此情形,法院應為實體判決,竟誤為上訴不具備要件,而 諭知程序上駁回之判決者,即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5款法 院不受理訴訟係不當之違背法令。從而,不服第二審法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規定,以上訴不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而 從程序上駁回之第二審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 由書狀如果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 訴訟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但書之情形者,自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
㈡本件上訴人陳昱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經 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之判決。原 審以其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不合具體之要件,駁回上訴 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敘明其認定之 理由。茲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訴訟有如何 之違背法令,僅泛稱:其有嗷嗷待哺的幼兒仰其撫育,求為 從輕量刑等語,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施用第一級 毒品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對原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未聲明為一部上訴,依前開規定,應視為 全部上訴。
㈡查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就經第一審判決有 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並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
第三審法院。參諸該條法文及司法院釋字第752 號解釋甚明 。本件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所 為論處上訴人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累犯)之判決,駁回 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 款之 案件。依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此部分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