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349號
TPSM,107,台上,349,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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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陳○○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起
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42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原判決載為B男)有其事實 欄(下稱事實欄)所載對中度智能障礙之A女(上訴人為其 堂舅)為強制猥褻1 次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 對心智缺陷之女子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查: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 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 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不至僅以告訴人之 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 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 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 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 告訴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攀誣他人之 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 足作為判斷告訴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 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經查:㈠、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先掌摑A女,使A女驚恐而不敢反抗後, 以此強暴方式,將A女帶至其住處廚房後方之洗衣機旁,以 手隔著內衣褲,撫摸A女之胸部、生殖器等事實,係以上訴 人自承確曾受託至A女家修理鐵門,並於該住處飲用啤酒之 供述,核與A女指述之上訴人利用特定事件侵害之主要基本 情節並無歧異,搭配A女之弟C男(人別資料詳卷)所為: 「A女曾告訴伊這件事」之證述,及證人即A女高職導師蔡 ○蘭、證人即社工徐筱琳於第一審法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31 號被告陳長堂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亦係A女,下稱另案 )所證「A女並無自行編撰完整故事情狀之能力」,並輔以 另案專業社工徐筱琳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下午1時30分許訪 視A女後,製作之個案匯總報告及囑託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對A女施以心理衡鑑報告,認A女前揭指述具有高度之可信 性等情(見原判決第5 至13頁)。然關於上訴人「掌摑A女



」之強暴方式,除A女之指述外,尚乏其他補強證據,資以 擔保其真實性。至C男既係聽聞自A女,其證述僅屬累積證 據;證人蔡○蘭徐筱琳於另案審理時,固曾以輔導者身分 到庭證稱「A女不會說謊」,然似祇證述A女之心智狀態及 就該強制性交案件案發後輔導之過程而已,其等所證內容究 與本件事實所認定上訴人強制猥褻無直接之關連性,均無從 補強A女此部分指述之真實性。
㈡、另原判決援引之前開個案匯總報告記載:「103 /12/16接獲 派案由社工進行了解案情如下:...... 後續連絡上案弟, 案弟則表示其實大概知道有這件事。」(見原判決第12頁末 起第5列至第3列)、「案主陳述遭受『強迫性交』的情緒較 為氣憤,並表示要警察把他們抓起來」(見原判決第13頁第 1至3列)等語,以證明C男知情及其所描述A女之情緒反應 真實等情。然稽之上開個案總匯報告「案情摘述欄」第2 段 所載:「103/12/16接獲派案由社工進行了解案情如下:... .... 『案主則回應"有! 他們脫我的褲子,然後押著我的手 強姦我,也有拿手指挖我的下面"』… 後續連絡上案弟,案 弟則表示其實大概知道有這件事。」等旨,兩相對照,C男 表示「知道有這件事」應係指前段A女所稱「押著我的手強 姦我,也有拿手指挖我下面」等被數名男子強制性交之事, 而與本件強制猥褻之案件似無關連(見原審卷外資料袋內附 個案匯總報告第2 頁背面);且該專業社工判斷後,於個案 總匯報告「案主身心狀態」欄亦謂:「案主陳述遭受『強迫 性交』的情緒較為氣憤,並表示要警察把他們抓起來」而未 及於猥褻一情。原判決援引為A女指述上訴人強制猥褻之補 強證據,難謂符合證據法則。
㈢、原判決另以A女於陳長堂、邱泰丞、賴世賢強制性交等案, 均能區別上揭其他男子所為之行為,甚至可記憶其等分別對 伊實施性侵之過程,因認A女並無誣陷上訴人及經驗誤植之 可能(見原判決第9 至10頁)。然觀諸上開個案匯總報告「 案情摘述」欄載稱:「案主告訴關懷員"男人都很壞"、 "會 亂摸"、"強姦",關懷員反問案主"知道甚麼是強姦嗎?案主 表示知道,因為電視都有演,而欺負他的人都看很多A片, 後關懷員釐清壞人是否有脫其褲子,案主回答有且在家裡廁 所、在樓上房間。...... 後由關懷員協助通報。...... 案 主表示外面壞人很多,都會對我強姦還有亂摸,親我嘴巴.. .... 」等語(見原判決第8頁及卷附個案匯總報告),且徐 筱琳於另案第一審審理時結稱:A女表示有看過A片,伊於 個案匯總報告內記載之內容均係依照A女當時之回應而記載 ,當時A女是自己講她有看過A片,當時伊只想問A女為何



說有人欺負她,A女後面就說壞人都會看A片,照A片這樣 做等語(見原審資料袋附第一審法院105年11月1日審判筆錄 第22至23頁),再佐以卷附A女之心理衡鑑報告內記載:「 二、測驗詳細內容:...... ⑵BPRS 簡短精神症量表: 經常 焦慮不安,害怕,沒有安全感,臨床評估晤談過程,個案持 續畫了7張A4白紙正反面,經制止仍然畫了49個壞人,個案 表示多數是男人,約2、3個是女人,輕度幻聽症狀、疑似幻 視(抱怨每晚半夜都看見有鬼......,個案表示從小就這樣 ,半夜都會有惡魔爬窗戶出來,男女都有,會咬我的身體) ...... 三、心理衡鑑結果:⒊個案有思覺失調家族史,自5 歲(民83)至今,經過精神科藥物治療後,仍有殘餘輕度幻 聽,與疑似幻視症狀。...... 」 (見原審資料袋內附衛生 福利部玉里醫院臨床心理科心理衡鑑/ 治療計劃報告)。依 上開資料,以A女於103 年12月間既曾指訴遭多名上訴人以 外之男子於103 年7、8月間性侵,則能否排除本件可能係因 A女自幼罹患幻聽、幻視等症狀,致將觀賞成人影片所接收 之感官刺激、前揭被迫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之負面印象,與實 際記憶發生混淆,進而將上訴人與實際對其性侵害之對象為 錯誤連結所致?自應進一步釐清確認。何況另案被告陳長堂 被訴對A女強制性交一案,業經第一審判決諭知無罪,上訴 後,原審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見原審法院106 年度侵上訴字 第2 號);另案被告邱泰丞涉嫌對A女強制性交一案,則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625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是A女之指述尚有摻雜性侵害對象人別錯認之危險, 則原判決仍以A女於前揭案件中所為之指述明確,資為本件 之補強,尤有可議。
㈣、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是否確有A女所陳述之該犯行,自須調 查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以資判斷,乃原審未詳予調查究明, 遽予論處上訴人罪刑,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違反證據法則 等違誤。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且因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 為裁判,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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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