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6年度,30號
IPCA,106,行專訴,30,2018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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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
原   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黃耀霆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弘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6 年4 月12日經訴字第106063025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除註明為 西元者外均同)98年1 月8 日以「通風裝置及其葉輪」向被 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8100435號審查,准予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共37項),發給發明第I457505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 22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 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 規定,以105 年10月20日(105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 10521283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7舉發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6 年4 月 12日經訴字第106063025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起訴意旨:
(一)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發明內容第二段記載、第7 頁第 11-15 行、第8 頁第11-14 行等內容觀之,系爭專利說明 書雖然載有具體的技術手段,但未提供實驗資料,致無法 證實該技術手段可達成所欲解決之問題,顯已違反專利法 第26條第1 項規定:




1.有關系爭專利上述說明書內容僅記載「葉輪高度與葉輪 直徑之比值為0.8-0.9 」、或「葉片數目為80-90 」、 或「輪轂高度與葉輪高度的比值為0.3-0.55」、或「葉 輪高度與葉輪直徑之比值大於0.6 」、或「葉片數目大 於60」、或「葉片數目為86片」、或「葉片數目分別為 83片」等,未提供實驗資料,致無法證實該技術手段可 達成所欲解決之問題,故系爭專利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
2.又該葉輪高度與葉輪直徑之比值為何介於0.8-0.9 較佳 ?或葉片數目為何介於80-90 ?或輪轂高度與葉輪高度 的比值為何介於0.3-0.55?或葉輪高度與葉輪直徑之比 值大於0.6 ?或葉片數目為何大於60?或葉片數目為何 86片?或葉片數目分別為83片?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 均未說明。因此,該記載顯然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
3.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參酌發明說明、 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並運用申請時通常知識,認為系 爭專利所達成之提升風扇特性,降低噪音效果,無法確 知究竟係源自那一個技術手段所達成?抑或是同時兼具 上述技術手段所致?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均未說明。 因此,究竟在那一個技術手段可以達到其說明書所記載 之功效,亦無法確定,致無法證實哪一個技術手段可達 成所欲解決之問題。因此,該記載顯然未明確且充分揭 露,應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7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技術內容不明確,其理由已 如上述。又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提供實驗資料,致無法證實 該技術手段可達成所欲解決之問題,即系爭專利是否可大 幅降低氣動噪音的貢獻等效果,實難以確定,是以,系爭 專利請求項亦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原處分僅泛稱依現有 之通常知識及例行之實驗或分析方法即可經由說明書揭露 之內容合理預測或延伸至請求項之範圍,並未就其推論過 程予以實質論述,且論證空泛無據,故,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至37項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三)證據1 、2 、3 、7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比較「該葉輪高度與該葉輪直徑之比 值為0.8-0.9 」片斷技術特徵,與證據1 「該等葉輪30高 度與該葉輪直徑之比值」、證據2 「該等葉輪10(20)之 高度與該葉輪10(20)直徑之比值」及證據3 「該等葉輪



128 之高度與該葉輪128 直徑之比值」之差異,且系爭專 利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該片斷技術特徵具 有較佳之功效。況且系爭專利該片斷技術特徵僅係以「選 擇」方式之文字記載,又證據7 已教示「離心風扇可通過 增加葉輪高度以增加氣流量」乃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 ,足見該比值大小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根據本領域通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來確定,該數值的確 定並沒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技術內容帶來無法預期功效 。因此,系爭專利該差異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能輕易的憑據證據1 、2 、3 、7 已公開先前技 術,經由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四)證據1 、2 、3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比較「其中該第一扇葉組之葉片數目 為80-90 」片斷技術特徵,與證據1 「該等扇葉302 之葉 片數目」、證據2 「該等扇葉101 (第一扇葉202 )之葉 片數目」及證據3 「該等第一葉片組124 (第二葉片組20 6 )之葉片數目」之差異,且系爭專利並未記載且未提供 實驗資料,以證實該片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況且 系爭專利該片斷技術特徵僅係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 。再者,證據5 、6 亦已證明系爭專利之「葉片數越高則 風壓風量特性越好且噪音越低」乃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 術,足見該葉片數目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可以根據本領域通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來確定,該葉片 數目的確定並沒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 技術內容帶來無法 預期功效。
(五)證據1 、2 、3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比較「該輪轂高度與該葉輪高度的比 值為0.3-0.55 」片斷技術特徵,與證據1 「該等輪轂301 高度與該扇葉302 葉輪30高度的比值」、證據2 「該等輪 轂102 (201 )之高度與該扇葉101 (第一扇葉202 )高 度的比值」及證據3 「該等轂部126 之高度與該第一葉片 組124 (第二葉片組206 )高度的比值」之差異,且系爭 專利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該片斷技術特徵 具有較佳之功效。再者,證據8 圖4 已明確揭露「其中該 輪轂高度與該葉輪高度的比值為0.55」之技術特徵,足見 證據8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其中該輪轂高度與該葉輪高度 的比值為0.3-0.55」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該差異



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的憑據證 據1 、2 、3 、8 已公開先前技術,經由邏輯分析、推理 或試驗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 效。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該片 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況且系爭專利該片斷技術特 徵僅係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再者,證據7 已教示 「離心風扇可通過增加葉輪高度以增加氣流量」乃所屬技 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足見該比值大小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根據本領域通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 來確定,該數值的確定並沒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 技術內 容帶來無法預期功效。
(七)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至6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該 片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況且系爭專利該片斷技 術特徵僅係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再者,證據5 、6 亦已證明系爭專利之「葉片數越高則風壓風量特性 越好且噪音越低」乃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足見該 葉片數目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根據 本領域通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來確定,該數值的確定 並沒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 技術內容帶來無法預期功效 。
2.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該 片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況且系爭專利該片斷技 術特徵僅係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再者,證據5 、6 亦已證明系爭專利之「葉片數越高則風壓風量特性 越好且噪音越低」乃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足見該 葉片數目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根 據本領域通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來確定,該數值的確 定並沒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 技術內容帶來無法預期功 效。
(八)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該片 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再者,證據8 圖4 已明確揭 露「其中該輪轂高度與該葉輪高度的比值為0.55」之技術 特徵,足見證據8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其中該輪轂高度與 該葉輪高度的比值為0.3-0.55」之技術特徵。(九)證據1 、2 、3 、7 或證據1 、2 、3 、5 、6 或證據1 、2 、3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12不具進



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揭 露「該扇葉101 、302 之葉片頂部周緣具有一連接環12 、305 ,以連結該扇葉101 、302 之每一葉片」;證據 2 揭露「該扇葉101 、202 之葉片頂部周緣具有一圓環 11(強化伴203 ),以連結該扇葉101 、202 之每一葉 片」;證據3 揭露「每一葉片104 、204 之葉片頂部周 緣具有一組合部102 ,以連結該葉片104 、204 之每一 葉片」,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與證據1 、2 、3 完全相同,且系爭專利該請求項亦未能達成無法預 期功效,亦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 易完成,該請求項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說 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第2 、3 段所揭示,故系爭專 利之「第二扇葉組」係對應於證據1 之「扇葉101 」; 系爭專利之「第二環部」係對應於證據1 之「環狀肋條 13」;證據2 說明書第8 頁第3 段已揭示之技術特徵, 因此系爭專利之「第二扇葉組」係對應於證據2 之「第 二扇葉204 」;系爭專利之「第二環部」係對應於證據 2 之「連接件205 」;證據3 說明書第7 、8 頁【實施 方式】第2 段已揭示其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之「 第二扇葉組」係對應於證據3 之「第二葉片組112 」; 系爭專利之「第二環部」係對應於證據2 之「組合部11 4 」。足見系爭專利該請求項9 之技術特徵與證據1、2 、3 完全相同,且系爭專利該請求項亦未能達成無法預 期功效,亦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 易完成,該請求項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3.依證據1 圖1 教示、證據2 圖3 教示、證據3 說明書第 8 頁第4 段教示,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僅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系 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技術特徵係 不具進步性。
4.依證據2 說明書第8 頁第1 、2 行教示、證據3 說明書 第8 頁第4 段教示,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1技術特徵僅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系 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技術特徵係 不具進步性。
5.依證據1 圖2 教示、證據2 各圖教示、證據3 說明書第 7 頁【實施方式】第1 段教示,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2 之技術特徵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



易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 項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十)證據1 、4 、7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比較「該葉輪高度與該葉輪直徑之比 值為0.8-0.9 」片斷技術特徵,與證據1 「該等葉輪30高 度與該葉輪直徑之比值」及證據4 「該等扇體14高度與該 扇體直徑之比值」之差異,且系爭專利並未記載且未提供 實驗資料,以證實該片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況且 系爭專利該片斷技術特徵僅係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 ,再者,證據7 已教示「離心風扇可通過增加葉輪高度以 增加氣流量」乃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足見該比值大 小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根據本領域通 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來確定,該數值的確定並沒有為系 爭專利請求項13技術內容帶來無法預期功效。因此,系爭 專利該差異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 易的憑據證據1 、4 、7 已公開先前技術,經由邏輯分析 、推理或試驗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3亦未能達成無法 預期功效。
(十一)證據1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比較「其中該第一扇葉組之葉片數 目為80-90 」片斷技術特徵,與證據1 「該等扇葉302 之葉片數目」及證據4 「扇葉142 之葉片數目」之差異 ,且系爭專利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該片 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況且系爭專利該片斷技術 特徵僅係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再者,證據5 、 6 亦已證明系爭專利之「葉片數越高則風壓風量特性越 好且噪音越低」乃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足見該葉 片數目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根據 本領域通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來確定,該葉片數目的 確定並沒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內容帶來無法預期 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該差異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的憑據證據1 、4 、5 、6 已公 開先前技術,經由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而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4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十二)證據1 、4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比較「該輪轂高度與該葉輪高度的 比值為0.3-0.55」片斷技術特徵,與證據1 「該等輪轂



301 高度與該扇葉302 葉輪30高度的比值」及證據4 「 轉軸141 高度與該扇體14高度之比值」之差異,且系爭 專利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該片斷技術特 徵具有較佳之功效。再者,證據8 圖4 已明確揭露「其 中該輪轂高度與該葉輪高度的比值為0.55」之技術特徵 ,足見證據8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其中該輪轂高度與該 葉輪高度的比值為0.3-0.55」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 專利該差異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 輕易的憑據證據1 、4 、8 已公開先前技術,經由邏輯 分析、推理或試驗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亦未能達 成無法預期功效。
(十三)證據1 、4 、7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況且系爭 專利該片斷技術特徵僅係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 再者,證據7 已教示「離心風扇可通過增加葉輪高度以 增加氣流量」乃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足見該比值 大小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根據本 領域通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來確定,該數值的確定並 沒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6技術內容帶來無法預期功效。(十四)證據1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 、18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 該片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況且系爭專利該片 斷技術特徵僅係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再者, 證據5 、6 亦已證明系爭專利之「葉片數越高則風壓 風量特性越好且噪音越低」乃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 術,足見該葉片數目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以根據本領域通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來確 定,該數值的確定並沒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7技術內 容帶來無法預期功效。
2.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 該片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況且系爭專利該片 斷技術特徵僅係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再者, 證據5 、6 亦已證明系爭專利之「葉片數越高則風壓 風量特性越好且噪音越低」乃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 術,足見該葉片數目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以根據本領域通常知識進行有限次試驗來確 定,該數值的確定並沒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8技術內 容帶來無法預期功效。




(十五)證據1 、4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且未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該 片斷技術特徵具有較佳之功效。再者,證據8 圖4 已明 確揭露「其中該輪轂高度與該葉輪高度的比值為0.55」 之技術特徵,足見證據8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其中該輪 轂高度與該葉輪高度的比值為0.3-0.55」之技術特徵。(十六)證據1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至22不具 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4 揭露,因此,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技術特徵 與證據1 、4 完全相同,且系爭專利該請求項亦未能 達成無法預期功效,亦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該請求項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 性。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第2 、3 段揭示,故,系 爭專利之「第二扇葉組」係對應於證據1 之「扇葉10 1 」;系爭專利之「第二環部」係對應於證據1 之「 環狀肋條13」,從而,足見證據1 已教示系爭專利請 求項21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該請求項亦未能達成無 法預期功效,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輕易完成,該請求項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圖1 教示,經由證據1 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技 術特徵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 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 項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十七)證據1 、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 至25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說明書第8 頁第1 、2 行教示、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 第4 段教示,又,證據1 為一種「風扇及其葉輪」, 證據2 為一種「風扇及其葉輪」,證據3 為一種「離 心式風扇及其葉輪」,證據4 為一種「散熱風扇結構 」,該證據1 、2 、3 、4 技術領域相同,經由證據 2 、3 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有 合理組合動機,將證據1 之「扇葉302 」,或將證據 4 之「扇葉142 」形成「二扇葉組」,及使第一扇葉 組之葉片高度大於或等於該第二扇葉組之葉片高度,



以完成系爭專利該請求項23所請,且系爭專利亦未能 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23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 性。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2 、3 教示,又證據1 、2 、3 、4 技術領域相同 且具有合理組合動機,其理由已詳述如上。故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能經由證據1 、2 、3 所教示,以完成系爭專利該請求項24所請,且系爭專 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24技術特徵係 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教示,又證據1 、2 、3 、4 技術領域相同且具有合 理組合動機,其理由已詳述如上。故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能經由證據4 所教示,以完成系 爭專利該請求項25所請,且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 預期功效,該請求項25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十八)證據1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至37不具 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2 、3 揭 示,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6將基座向該外框內延伸而形 成一容置空間,以供通風裝置之一電路板27套接,其 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 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26技術 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揭示,因此 ,經由證據4 所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7將一軸承套 筒,其底部延伸穿過該基座而伸入至該容置空間,且 提供一或多個軸承放置於其開孔內,其僅為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 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27技術特徵係不具進 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揭示,故經 由證據4 所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8將一電路板套接 於該軸承套筒之一側,使該控制電路板設置於該容置 空間內,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 易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 求項28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4.系爭專利請求項29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揭示,故經 由證據4 所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9將一驅動裝置容 置於該輪轂內,並為該基座所承接,以驅動該葉輪



動,其轉軸延伸入該軸承套筒之開孔內,其僅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29技術特徵係不 具進步性。
5.系爭專利請求項30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揭示,因此 ,經由證據4 所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0之驅動裝置 為一無刷直流馬達,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 功效,該請求項30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6.系爭專利請求項31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說明書第8 頁第8-12行、證據4 揭露。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1之底 板藉由一傾斜部連結於該輪轂,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能達 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31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
7.系爭專利請求項32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說明書第8 頁第8-12行、證據4 揭露,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2之傾 斜部具有一直線或曲弧形表面,以順暢導引氣流朝向 葉片,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 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 項32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8.系爭專利請求項33 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說明書第8 頁第8-12行、證據4 揭露,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該 輪轂、該底板、該第一扇葉組和該傾斜部為一次射出 成型或先個別成型後再組裝在一起,其僅為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 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33技術特徵係不具進 步性。
9.系爭專利請求項34 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說明書第7 頁【實施方式】第2 段、證據4 揭露,又系爭專利請 求項34揭示之通風裝置為一單面入風型離心式風扇, 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且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34技 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10.系爭專利請求項35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說明書第7 頁【實施方式】第2 段、證據4 揭露,又系爭專利請 求項35揭示之通風裝置為一換氣扇或排風扇,其僅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系爭 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35技術特徵 係不具進步性。




11.系爭專利請求項36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圖2 教示、 證據4 第5 至7 圖教示,因此,經由證據1 、4 教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36揭示之輪轂之頂部周緣為曲弧狀 或階梯狀,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 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 請求項技術特徵係不具進步性。
12.系爭專利請求項37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證據4 揭 示,因此,經由證據1 、4 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7 之基座和該外框為一次射出成型或先個別成型後再組 裝在一起,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該請求項技術特徵係不具 進步性。
(十九)聲明:
1.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就第I457505 號通風裝置及其葉輪發明專利請 求項第1 至37項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三、被告答辯意旨:
(一)原告所指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請求項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 1 、2 項之規定理由與原舉發理由並無不同,舉發審定書 理由(五)之1之(2 )已敘明系爭專利說明書未違反專 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理由,舉發審定書理由(五)之2之 (2 )已敘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7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 第2 項之理由,故原告本件訴訟理由並不可採。(二)證據5 圖式第3 、4 圖清楚可見其第1 實施例葉片數目為 18,證據5 圖式第7 、8 圖清楚可見其第2 實施例葉片數 目為10,證據6 第92頁表4-10所提供之實驗數據係葉片數 目為11、13、15之降低噪音量,可知其葉片數目皆屬於習 用之葉片數目範圍,且遠低於系爭專利獨立項請求項2 、 14所界定之「葉片數目為80-90 」,是以即使證據5 說明 書第3 頁記載「可在有限的空間內增加葉片數,進而提升 風量,提高冷卻及散熱效率,並在不改變扇葉出風角度及 出風位置之條件下,達到提升風壓之效果」,證據6 第91 頁記載「十五片之導流葉片能夠降低最大噪音量」亦不足 以使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據以類推至葉片數目高 達80-90 之情況。另查證據7 說明書第9 頁記載「離心風 扇可以通過增加葉輪高度而成為細長形狀,從而增加氣流 量」及「為了實現這種效果,必須使葉輪的高度等於或大 於葉輪直徑」,是以證據7 係教示葉輪高度與葉輪直徑之 比值等於或大於1 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13



之「葉輪高度與該葉輪直徑之比值為0.8-0.9 」明顯不同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7 ,並無理由採 取相反的葉輪高度與葉輪直徑比值小於1 之技術方案,是 以證據7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所界定之「其中該葉輪高度與 該葉輪直徑之比值為0.8-0.9 」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於進行有限次之試驗予以確定。再查證據8 全文 均未見輪轂高度與葉輪高度比值之敘述,證據8 圖式第4 圖亦僅為結構示意圖,而原告卻量取圖面之輪轂高度及葉 輪高度並自行計算比值指稱係證據8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 明顯與事實不符。
(三)綜上所述,原告指稱之證據5 、6 、7 、8 所可證明之事 項均不足採,而證據1 至8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其中該葉 輪高度與該葉輪直徑之比值為0.8-0.9 」、「其中該第一 扇葉組之葉片數目為80~90 」、「其中該輪轂高度與該葉 輪高度的比值為0.3-0.55」等技術特徵,無法達成系爭專 利密集式與高深比葉片的技術功效,是以證據1 、2 、3 、5 、6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6 不具 進步性;證據1 、2 、3 、7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4 不具進步性;證據1 、2 、3 、8 之組合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7 不具進步性;證據1 、4 、5 、6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17、18不具進步 性;證據1 、4 、7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 16不具進步性;證據1 、4 、8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5、19不具進步性,故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除援引被告之答辯外,另答辯: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明確且充分,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
1.系爭專利之技術構想係透過「密集式」或「高深比」的 葉片設計,以達到降低噪音的功效,並且已在說明書中 載明具體的實施方式,即如前述之「葉輪高深比值( H/D )較佳為大於0.6 ,更佳為0.8-0.9 ,而葉片數目 較佳為80-90 片。而輪轂21a 之高度h 與葉輪高度H 的 比值較佳為0.3 -0.55 」。又於說明書第3 圖更直接以 剖面圖的方式,標明葉輪直徑D 、葉輪高度H 與輪轂高 度h 的具體位置,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直接依據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 揭露之內容,據以製造或使用系爭專利之發明,而無記 載不明確或不充分之處,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




2.系爭專利更具有對應製成的實品(葉輪),且其係應用 在低噪音需求的風扇(通風裝置),因此「輪轂21a 之 高度h 與葉輪高度H 的比值較佳為0.3-0.55」可據以實 現;而葉片確實在83片之間。系爭專利具有對應之產品 的製成,且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亦已明確界定各數據範 圍,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 可依據說明書所揭示之內容據以實現所請之葉輪及通風 裝置,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3.以專利審查基準【1.3.2 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的審查】 列舉之例可知「未提供實驗資料,致無法證實該技術手 段可達成所欲解決之問題」係針對生物醫藥類型之發明 ,必須確認其具有所聲稱之療效,而非將該補充規定一 併適用於各類型之專利案,更遑論是由結構改良即可判 斷其功效的機械類型發明案。又,專利施行細則第17條 第1 項第6 款對於說明書之實施方式應載明事項的規定 為「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 ;…」而未規定「應」記載實驗例,故原告之主張係無 理由。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7,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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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