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07年度,1號
IPCV,107,司民聲,1,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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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民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相 對 人 何賢妮   
 張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何賢妮張賢德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賢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 度民商訴字第2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何賢 妮、張賢德連帶負擔五分之三,相對人張賢德負擔五分之一 ,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第一審聲請人起訴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8,700 元,應由相對人何賢妮張賢德連帶 負擔五分之三,相對人張賢德負擔五分之一。相對人何賢妮張賢德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220 元(計算式:8,70 0 元×3/5 =5,220 元)。相對人張賢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為1,740 元(計算式:8,700 元×1/5 =1,740 元),並均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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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