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6年度,25號
IPCV,106,民專上,25,2018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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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賴光明即神之電腦企業社
輔 佐 人 林素娟 
被上訴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林哲誠  律師
      徐瑞毅  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可兒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莊郁沁  律師
      黃柏維  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載元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蘇三榮  律師
      蕭翊展  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呂 光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被上訴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趙均豪  律師
被上訴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廖嘉成  律師
      孫德沛  律師
被上訴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徐明秀 
被上訴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
      張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雯  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優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廖純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0日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就本件涉外民事事件有管轄權:
(一)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
  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其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首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繼而依內國法之
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
法律或準據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文規定國際管
轄權,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查本件訴訟之被上訴人美商
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科高公司)為美國公司,其為外國
法人。職是,本件訴訟具有涉外因素,其為涉外事件。
(二)我國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1.決定國際裁判管轄權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應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基
礎,先依法庭地法或其他相關國家之法律為國際私法上之定
性,以確定原告起訴事實究屬何種法律類型,繼而依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實體法
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其與因程序法所定法院管轄權之
歸屬不同(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再字第22號、83年度台上
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因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係對於
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
法院管轄部分,無論是民國100 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前、後
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均無明文規定。職是,就具體事件
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得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
國際規範,作為管轄權之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
、裁判正當及迅速之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決定國際裁
判管轄。
2.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所生之債: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雖未就法院之管轄予以規定,然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
蘋果公司)、科高公司、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三星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索尼公司)、鴻
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宏達國際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電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碩公司)、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研勤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與前揭被
上訴人合稱被上訴人)於我國境內侵害其專利權與著作權,
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依上訴人起訴主張之事實,本件
應定性為專利權與著作權侵權事件,系爭專利侵權行為之事
實發生地發生於我國,故本件訴訟爭議法律類型之形式定性
,屬有關侵權行為而生之債。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私法人
主事務所地之法院管轄,適用以原就被之原則。準此,本件
涉外民事事件之管轄權,自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15條第1 項規定,由我國
法院管轄。
(三)本院有第一審及第二審管轄權: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與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
產第一審民事事件固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
管轄之性質,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專利權與著作權,係專利法與著作權法
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
管轄權。
二、被上訴人合法聲明承受訴訟: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其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
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及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上訴人三星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嗣於本件審理中變
更為嚴載元,經其於106 年7 月28日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二第1 頁),並提出臺北市政府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見本院卷二第4 至7 頁)。再者,科高公司於106 年12
月11日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霍可兒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
與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本院卷三第20至21頁)。職是,
嚴載元霍可兒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上訴人撤回追加訴之標的與上訴聲明:
(一)上訴聲明部分:
  按第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雖不得
為之,然有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
  人於105 年4 月1 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原上訴聲明為:
  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63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9頁)。嗣於106 年5 月24日具狀
  表示,變更其聲明並追加起訴如後:1.原判決廢棄。2.被上
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63萬元。3.被上訴人不得製造、為販
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實施侵害中華民
國發明專利第131622號「筆刪式觸控鍵盤中文音象全功能輸
入裝置」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物品。4.被上訴人不得以
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著作權登記證號第66660 號「筆
刪式觸控鍵盤中文音象全功能輸入裝置」、著作權登記號第
52240 號「中文音象全功能輸入電腦單字注音首音及詞句注
音首音編排創作」、著作權登記證號第60921 號「中文音象
全功能觸控輸入鍵盤裝置」(下合稱系爭著作)。因上訴人
追加事項為系爭專利與系爭著作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其與原
訴之主要爭點有共同性,其請求利益具有關連性,就原請求
之訴訟及證據資料仍得予以利用,符合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
一次性等目的,請求之基礎事實自屬同一,且不甚妨礙被上
訴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自無須經他造同意。
(二)撤回追加訴之標的與上訴聲明:
本院於106 年12月29日之準備程序,當庭向上訴人諭知其是
否為訴之追加,上訴人陳稱其訴之聲明僅為請求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63萬元,其餘均為理由(見本院卷三第44頁)。嗣
上訴人亦於107 年1 月15日具狀撤回其追加聲明第3 、4 項
(見本院卷三第144 頁)。申言之,上訴人雖曾為訴之追加
與增加上訴聲明,然嗣後撤回訴之追加與增加之上訴聲明。
職是,上訴人於本院未為訴之追加與增加上訴聲明,併此敘
明。
四、本院廢棄原補費之裁定: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
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106 年5 月24日具狀變更上訴聲明,
已如前述。上訴人變更上訴聲明部分,非為原審起訴時訴之
聲明與訴訟標的,故變更上訴聲明第3 、4 項部分,其性質
為追加起訴。準此,本院審究其性質係因財產權涉訟,爰依
職權調查起訴標的價額,並於107 年1 月3 日裁命上訴人應
補繳追加起訴之裁判費99,510元(見本院卷三第112 至117
頁)。嗣上訴人不服上開補費裁定,雖於107 年1 月17日以
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見本院卷三第151 至157 頁)。然上
訴人已於107 年1 月15日以書狀撤回其上訴聲明第3 、4 項
部分(見本院卷三第144 頁)。職是,經本院審酌,上訴人
已撤回追加起訴部分,即無命其補繳該部分裁判費之必要,
爰於107 年2 月6 日裁定廢棄本件107 年1 月3 日之補費裁
定在案。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1.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4,999,999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2.如獲勝訴判決,就第1 項聲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
1.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
 上訴人於90年1 月間取得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90年1 月11
日起至104 年10月15日止,被上訴人於專利有效期間內,未
經上訴人之同意生產、販售含有上訴人專利之產品,侵害上
訴人之專利權。被上訴人產品落入上訴人之專利範圍,不問
依全要件原則或均等論,被控之標的其技術、手段、功能及
結果,均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成立侵害上訴人專利權。再
者,上訴人於專利權屆期消滅期日,已於104 年10月15日前
向法院提起本件訴訟,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專利權已消滅,
應無權利可主張云云,顯非事實。
2.被上訴人侵害系爭著作:
 上訴人享有系爭著作之著作權應無庸爭執,上開語文著作受
著作權法保護,且不屬於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內容,而被上
訴人抗辯首音輸入僅為概念非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云云,亦
非可採。再者,對於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應不享有著作權之
抗辯,嗣上訴人已完成著作權登記,應推定享有著作權,且
系爭著作不問屬於語文著作或編輯著作,均為上訴人創作,
上訴人享有著作權。職是,被上訴人標的與上訴人之著作權
標的實質相同,已構成重製之侵權。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1.
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3萬元。並主張
略以:
1.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
上訴人於2001年1 月間取得系爭專利,專利期間為2001年1
月11日至2015年10月15日止,被上訴人等於專利有效期間內
未經上訴人之同意生產、販售含有上訴人專利之產品(下稱
系爭產品),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被上訴人產品落入上訴
人之專利範圍,不問依全要件原則或均等論,被控之標的其
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均侵害上
訴人專利權。再者,本件上訴人已提出專利及著作權分析比
對表(見本院卷三第178 至180 頁),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
已一目了然。職是,被上訴人生產商品均侵害上訴人之系爭
專利。
 2.被上訴人侵害系爭著作:
 上訴人享有系爭著作之著作權,上開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第
5 條之保護,且不屬於第9 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內容。再
者,上訴人已完成著作權登記,應推定享有著作權,且系爭
著作不問屬於語文著作或著作權法第7 條之編輯著作,均為
上訴人創作,上訴人享有著作權。再者,本件上訴人已提出
專利及著作權侵權分析表,被上訴人標的與上訴人之著作權
標的實質相同,已構成重製之侵權。
二、被上訴人蘋果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上訴人未舉證以實其說:
  上訴人未就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而與被上訴人
 蘋果公司之產品之所有技術特徵逐一比對,亦未能證明被上
訴人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與其技術內容
為相同。再者,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蘋果公司之產品有何
重製系爭著作內容之情事。職是,足證被上訴人產品無侵權
可言。
(二)系爭專利已屆滿:
  系爭專利獲准自103 年5 月13日起至105 年7 月2 日止之延
 長期間應予撤銷,故系爭專利權期間至103 年5 月12日止已
屆滿,上訴人縱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仍不得就系爭專利
主張任何權利。準此,上訴人不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蘋果公司排除或防止侵害系爭專利。
三、被上訴人科高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上訴人之上訴不符法定格式:
上訴人雖於二審請求各被上訴人共應賠償63萬元,另追加各
被上訴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邀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侵害
系爭專利之產品,亦不得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系爭
著作之物品。然上訴人於原審從未指明其訴訟標的及相關原
因事實。申言之,上訴人未曾解釋被上訴人科高公司違反之
法規,或提出符合本院要求之侵權比對表。縱上訴人提出專
利及著作權分析比對表,嗣後陸續提出類似表格。然上訴人
未曾依據全要件原則比對所稱侵權產品及專利請求項之異同
,或分析該等產品如何侵害其著作權,遑論上訴人從未明確
指出究竟被上訴人科高公司之何種產品,侵害其專利及著作
權。
(二)上訴人聲請調解於法不合:
  上訴人稱其聲請將本件訴訟移交予調解委員會,並希望調解
  委員會首先斷定本件訴訟是否攸關隱私國家利益之保護、本
件訴訟是否應不公開審理云云,然其並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再者,依據先前之事件發展、本案
上訴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均未經表明等情,被上訴人科
高公司難以認為就本件訴訟與上訴人進行調解,有促使本件
爭議解決之可能。職是,被上訴人科高公司目前並無與上訴
人就本件進行調解之意願。
四、被上訴人三星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專利權:
  上訴人未以系爭專利之所有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元件逐一進
  行比對,上訴人之主張,不僅未盡其舉證責任,亦違反專利
侵權之全要件原則,顯無足採。被上訴人三星公司之產品未
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說明
被上訴人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
產品因欠缺多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不符合全要
件原則,亦無以均等論構成均等侵權之可能。上訴人僅以被
上訴人三星公司之產品有使用注音造詞之功能,為專利侵害
之論據,顯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再
者,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7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
1 ,被上訴人三星公司之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範
圍,當不落入直接或間接附屬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
3 、13、17。準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三星公司產品侵害
系爭專利,顯屬無據。
(二)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著作權:
  系爭著作之內容概可略分為:1.系爭專利之說明書;2.字典
;3.編碼表;4.標有246 個部首或107 個部首之標準鍵盤之
圖示。查被上訴人產品未含有「系爭專利之說明書」、「系
爭著作所使用之字典」、「編碼表」及「標有246 個部首或
107 個部首之標準鍵盤之圖示」等內容,且被上訴人三星公
司之產品亦未含有與上開內容實質近似之內容。系爭著作未
出版,並非一般大眾所能輕易取得,被上訴人三星公司對系
爭著作無任何接觸之可能性。再者,上訴人主張本件著作權
侵害之理由,係認被上訴人產品使用渠所發明之注音首音造
詞之輸入法,而系爭著作記載該輸入法之操作說明及運作規
則,只要被上訴人使用該輸入法,必然構成對系爭著作之侵
害云云。然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之形式,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
姑不論被上訴人三星公司未使用上訴人宣稱之輸入法,因被
上訴人三星公司之產品,顯然未含有系爭著作或與系爭著作
實質近似之表達形式。準此,上訴人就著作權侵害之主張,
顯無理由。
五、被上訴人索尼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上訴人未舉證說明:
  上訴人雖泛論被上訴人索尼公司之手機產品侵害其之專利權
及著作權,然上訴人未舉證其權利內容、權利歸屬及被上訴
索尼公司之產品如何侵權。以專利侵權為例,應以全要件
原則進行比對,而上訴人未就個別產品及其主張之系爭專利
為此詳盡之分析,其主張顯非可採。
(二)原判決未違誤:
  原判決雖表示系爭專利具有特殊詳細之技術特徵,然上訴人
 人提出之侵權比對分析,並未說明各產品為何符合該等技術
特徵,縱上訴人於106 年5 月24日亦提出專利及著作權分析
比對表,其仍未敘明系爭產品符合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理由
。縱使經由上訴人提出之被上訴人索尼公司之產品截圖、列
印本等加以比對,原判決仍認被控侵權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故難認被上訴人索尼公司之產品侵害
系爭專利。準此,難認為被上訴人產品有可能符合系爭專利
請求項1 長達2 頁之所有技術特徵,被上訴人之產品並無侵
權之可能。
六、被上訴人鴻海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上訴人未具體舉證:
  上訴人應就其著作權存在之主張負擔舉證責任,縱使上訴人
  能提出登記資料,亦非當然能證明上訴人確為著作權人,倘
上訴人主張其權利存在,自應負擔舉證責任。上訴人於原審
起訴時所提出之書狀及附件,除均未具體陳述外,亦未證明
被上訴人鴻海公司以何方式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或著作權。
嗣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所提歷次書狀內容,僅重複主張其專
利及著作權內容,並泛稱被上訴人侵害其專利權及著作權,
仍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權利確實存在、被上訴人鴻海公司有
侵權等情。除上訴人依法應就權利之存在及侵害之事實負擔
舉證責任外,在上訴人怠於或不能證明對己有利之事實時,
訴訟上之不利益應歸屬於上訴人,被上訴人鴻海公司在上訴
人具體陳明權利之存在及侵害之事實前,無從具體答辯。
(二)原審法院賦予上訴人充分程序保障:
  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日起,原審法院已多次提供上訴人舉
 證之機會,原審法院甚至容許上訴人至言詞辯論期日,仍可
補充證據與主張。且上訴人除歷次書狀外,至原審言詞辯論
期日亦提出數份光碟作為證據,足徵原審法院已充分賦予上
訴人訴訟上之程序保障。
七、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
  上訴人雖泛稱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之產品使用注音首音造詞
之功能,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13、17云云。然上訴
人未以系爭專利之所有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元件逐一進行比
對,上訴人之主張不僅未盡其舉證責任,亦違反專利侵權之
全要件原則,顯無足採。
(二)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
  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之產品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特殊
技術特徵,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說明被上訴人產品包含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故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之產品
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
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再者,系爭
產品因欠缺多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不符合全要
件原則,亦無以均等論構成均等侵權之可能。上訴人僅以被
上訴人宏達電公司之產品有使用注音造詞之功能,作為專利
侵害之論據,不足證明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侵害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至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7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
請求項1 ,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之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範圍,當不落入直接或間接附屬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3 、13、17。
(三)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著作:
  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之產品未含有「系爭專利之說明書」、
  「系爭著作所使用之字典」、「編碼表」及「標有246 個部
首或107 個部首之標準鍵盤之圖示」等內容,且被上訴人宏
達電公司之產品亦未含有與上開內容實質近似之內容。且系
爭著作未出版,亦非一般大眾所能輕易取得,被上訴人宏達
電公司對系爭著作無接觸可能性。故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未
有違法重製、改作或以其他形式利用系爭著作之行為,上訴
人泛稱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侵害其著作,顯屬無據。再者,
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之形式,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
、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姑不論被上
訴人未使用上訴人宣稱之輸入法,因被上訴人宏達電公司之
產品未含有系爭著作或與系爭著作實質近似之表達形式。職
是,上訴人就著作權侵害之主張,顯無理由。
八、被上訴人華碩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說明雖甚長,惟均
未見上訴人在侵權比對分析時,逐一說明究竟被上訴人之產
品如何完全符合或是均等於技術特徵說明,被上訴人華碩公
司無法就主張不明之事項進行答辯。再者,在解釋附屬請求
項之申請專利範圍時,必須納入其所依附之項次之所有技術
特徵。申言之:1.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其技術內容除本項之17行敘述外,應包含請求項1 共計2 頁
8 行所述之所有技術特徵。2.請求項13為請求項3 之附屬項
、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技術內容除本項之5 行
敘述外,應包含請求項1 共計2 頁8 行及請求項3 共計17行
所述之所有技術特徵。請求項17為請求項13之附屬項、請求
項13為請求項3 之附屬項、且請求項3 亦為請求項1 之附屬
項,故請求項17之技術內容,除本項之13行敘述外,應包含
請求項1 共計2 頁8 行、請求項3 共計17行及請求項13共計
5 行所述之所有技術特徵。上訴人在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及17被侵權時,均未說明被上訴人華碩公司之產品是如
何實施前述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致被上訴人華碩公司
無法就主張不明之事項進行答辯。
(二)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
 上訴人未具體指明被上訴人華碩公司侵害著作權之態樣,亦
未提出被上訴人華碩公司之產品與系爭著作之侵權比對表,
更無法證明被上訴人華碩公司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故上訴
人主張無理由。再者,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華碩公司有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之情事,且未說明該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及依據為何,暨請求金額與上訴人主張受有損害間有何因果
關係。上訴人就此部分,未見任何說明,是上訴人之主張不
可採。
九、被上訴人研勤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遍查卷內上訴人之書狀,未見上訴人指明被上訴人研勤公司
有何侵權之情事,亦未見上訴人就此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
證之責,故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研勤公司起訴,為無理由。
十、被上訴人中華電信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
  上訴人雖聲明已提出全部證據,然細究其內容,其與本件較
為相關之專利及著作權分析比對表,僅為上訴人單方對於其
專利內容所作之說明,未實質針對其指控涉及侵權之被上訴
人MOD 機上盒相關服務,如何構成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比
較與分析,且未為實質舉證。
(二)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專利:
被控侵權服務所提供搜尋影片之服務,係以遙控器選取注音
符號方式輸入,其與系爭專利「一種筆刪式觸控鍵盤全功能
輸入裝置」之「觸控鍵盤」不同,且被控侵權服務不具系爭
專利之音象功能。被控侵權服務並無造字功能,非一中文輸
入法,係藉首音搜尋遠端影片片名資料庫,以搜尋影片,未
具備系爭專利所稱「相互取碼編排架構」、可混合「音」、
「象」輸入之功能,其搜尋之過程亦不用任何起始鍵、功能
鍵等,無系爭專利所稱「特設各設之功能鍵」。被控侵權服
務之用戶端機上盒內,並無記憶體或硬碟得以「儲存」中文
字詞,所有影片片名均存於中華電信之遠端資料庫,其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所載「儲存於內部記憶體各系統」技術特徵不
同,且被控侵權服務並無法輸出單一「中文字」,而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中所稱中文「字詞」不同。被控侵權服務於電視
螢幕上僅顯示注音符號,排列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稱「
鍵盤」不同,且被控侵權服務目的,在於提供片名搜尋服務
,其與系爭專利提供服務作為輸入法,前者重於呈現完整搜
尋結果;後者重於精確、減少選字時間,兩者背後所使用之
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全然迴異。
(三)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著作:
  電腦程式索引碼代表符號並非著作權法第5 款第1 項所例示
 之著作,上訴人自有必要說明電腦程式索引碼代表符號,如
何具備著作之要件、為何種著作類型,豈能空言主張。再者
,上訴人雖於上訴理由稱被上訴人以不法實施侵害其專利權
,並盜拷所附含之語文著作,以電腦程式具體實施其著作權
云云。惟究竟被控侵權服務如何有重製其著作之語文內容,
上訴人至今仍未提出證據加以證實。準此,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侵害其著作權,為無理由。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
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
後: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本件當事人不爭執事項如後:1.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
人,專利權期間自90年1 月11日起至104 年10月15日止。2.
系爭著作之著作權登記第52240 號「中文音象全功能輸入電
腦裝置單字注音首音及詞句注音首音取碼編排專利創作」著
作,登記著作人為上訴人賴光明及訴外人賴忠明;著作權登
記第60921 號「中文音象全功能觸控輸入鍵盤裝置」、著作
權登記第66660 號「筆刪式觸控鍵盤中文音象全功能輸入裝
置」著作,登記著作人為上訴人賴光明
(二)當事人主要爭點:
本件當事人主要爭點如後:1.被上訴人是否侵害上訴人之系
爭專利請求項1 、3 、13、17?2.被上訴人是否侵害上訴人
之系爭著作?3.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倘有理由,賠償數額為何?
二、本院審理當事人爭點之順序:
參諸本院整理當事人之主要爭點,首應分析系爭專利之技術
特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作為比對判斷系爭產品有無構
成系爭專利侵權之基礎;依序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 、3 、13、17之專利權範圍;繼而分析系爭著作
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最後判斷被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損
害賠償,有無理由。
三、被上訴人未侵害系爭專利: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系爭專利發明說明第1 頁所載發明背景可知,電腦為人類高
度文明必備不可或缺之最高價值工具,50年前中國人文學家
林語堂發明中文第一部機械式手動檢字法打字機,至今仍延
用,嗣於68年間朱邦復公開其所發明的中文倉頡輸入法,資
訊界相繼免費採用,是目前公定之最好用與最切實際,亦是
速度最快之輸入法,由於中文之字元不僅多且字根歸別很困
難;所以中文電腦輸入,一般人在不得已之情況,始會使用
之,因非短期就能按步就班與駕步就輕,故時常令人獨自興
嘆與望其而止步,是中文輸入法實在為一般國人所詬病。中
文電腦鍵盤輸入目前逾數十百種,政府花下巨資與命國科會
等專案研發語音輸入,目前金聲3 號語音輸入,雖已達每分
鐘逾200 字,然其正確率無法百分之百,僅用在個人輸入,
一般語言交談對話是行不通。語音輸入固是輸入中文之最好
方法,惟其在辦公室使用,輸入時其穩密性、干擾性、正確
性、標點符號、索引、指令、修正及選擇等,均仍待商榷,
所以筆刪式觸控鍵盤輸入,仍有其存在使用之價值。
2.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提供一種免背中文字根、平形、字義、字音、字碼
之中文音象全功能電腦觸控輸入鍵盤裝置,藉由按鍵號上所
標示分佈相關字根在各鍵號,各分佈於各鍵東、西、南、北
角,配合Shift東,Alt西,Alt南,Shift北, Ctrl中各鍵
雙鍵,並按直接取得部首字根,再配合注音首音或部音或象
形部首等作字元混合編碼,相互取碼,第二字元後均可只取
一碼,配合對應記憶體資料庫中詞句單字取碼編排等,而呼
叫出該字詞;且以延伸各為按鍵式造鍵方格鍵造鍵表示,顯
示於具有觸控功能之第二螢幕,或具有觸控功能之第三鍵盤
液晶顯示幕上,而達觸控或筆刪式觸控功能輸入直接字根。
3.系爭專利請求項1、3、13及17之內容:
系爭專利共有17項請求項,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
屬項。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 、3
、13、17之範圍,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 所示。茲依
序說明上揭請求項內容如後(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
1 )。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
為一種筆刪式觸控鍵盤中文音象全功能輸入裝置,尤指一種
免背中文字根、字形、字義、字音、字碼之文書處理裝置;
包括:①一字元造字造詞各系統裝置,其中設有中文注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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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