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179號
STEV,107,店補,179,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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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兩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2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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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