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吳連德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被 告 儀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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