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趙偉盛 呂亜實 林義雄 張靜芬被 告 賴孔勝即愛維根蔬食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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