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12號
原 告 葉昱宏
訴訟代理人 陳彥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