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調字,107年度,12號
SSEV,107,新簡調,12,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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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12號
原   告 葉昱宏
訴訟代理人 陳彥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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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