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5號
原 告 蔡伯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席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