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7年度,55號
SSEV,107,新簡,55,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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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5號
原   告 蔡伯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席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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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