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設管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訴字,106年度,5號
SSEV,106,新訴,5,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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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訴字第5號
原   告 李傳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子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傅庚申
      傅順發
訴訟代理人 傅威翔
被   告 傅懋寅
      張昆賢
      許進聖
      傅永達
      陳薛美瑞
      傅智賢
      王怡雯
      傅再輝
      傅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埋設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依職權調 閱被告戶籍資料,查知被告傅懋寅業經註記於106年9月8日 死亡,有該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故 本件有調查該名被告存歿狀況及繼承人之必要,且需由該名 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始得續行訴訟程序,而不得逕行判決 ,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如主文所示庭期再行言 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被告傅懋寅之戶籍謄本(除 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及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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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